第四章 通用信托业务(信托与租赁-浙江大学,唐吉平)
第四章 通 用 信 托 业 务第一节 通用信托业务综述一、通用信托的概念 指既可以由个人作委托人,也可以由
法人作委托人的信托业务。 通用信托已成为最基本的信托业务。
二、通用信托业务的种类 资金信托 投资信托:投资信托帐户(委托理财)、投资信托基金
不动产信托 公益信托 处理债务信托 管理破产企业的信托
第二节 资 金 信 托一、资金信托的概念 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 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 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二、制度依据 2007-3-1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007-3-1 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07.18) :已废止 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0.08) : 已废止 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4.10.18:未出台
三、资金信托业务的种类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单独管理、运用、处分的资金信托业 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 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受制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见第五章内容)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适 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的 规定,委托人应当为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 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 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受制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和《信托公司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 业务案例: “新湖美丽洲”信托产品 2005.03
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要求 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 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 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
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参与信
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 的机构投资者 数量不受限制; 4.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5.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 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 他人牟利;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集合信托业务的推介与拓展 1.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 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 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 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 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2.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 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 机构报告。 3.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1)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 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2)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3)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4)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5)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 行;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 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 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 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 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 计划。
(三)尽职调查的要求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
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件的要求 1.集合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合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2.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 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 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3)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
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 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 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4)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 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 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 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3.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2)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3)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4)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5)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 –(6)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风险警示内容;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4.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信托目的; –(2)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4)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5)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6)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 方法; –(7)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8)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9)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10)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1)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12)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13)风险揭示; –(14)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5)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 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
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 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五、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治理结构(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制度 1.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 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 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 …… 此处隐藏:237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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