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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1
导读: 篇一:开题报告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理性思考 篇二: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论文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学生姓名:魏金萍 学号:20095014240 学院:政法学院 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黄烨 职称:教授 摘 要: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学界是见仁见智。本文针

篇一:开题报告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理性思考

篇二: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论文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学生姓名:魏金萍 学号:20095014240

学院:政法学院 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黄烨 职称:教授

摘 要: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学界是见仁见智。本文针对安乐死的理解及

发展概况、国外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倾向、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依据等方面进

行一系列的阐述和探讨,从而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认为安乐死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必要

性,应将其合法化。

关键词:安乐死 ;合法化 ; 人性 ;

Abstract:For euthanasia of discussion, the academic circles is think differently. In this

paper the definition and abroad for euthanasia about euthanasia legislation tendency, in

China the basis of legalizing euthanasia aspects elaborated and conduct a series of

discussion, thus one conclusion, I think in our country has certain euthanasia should be

legalized it necessity 。

Keywords: euthanasia ; legalize ; humanity ;

前言 2009年2月8日齐鲁电视台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就读于曲阜师范学校的19岁

济宁大一女生刘翠珠不幸患上一种罕见的疾病——上颌骨颈动脉血管瘤,与恶性肿瘤

(通常所说的癌症)不同,刘翠珠的血管瘤属于良性肿瘤,但却十分凶险,经常会出

现大量出血,发病频繁,在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治疗了两个多月,先后做了四次手术,

病情却一再恶化。面对这种罕见的血管瘤,惟一可行的办法是做“肿瘤切除手术”,但

这种手术要将整个右侧上颌骨摘除。母亲看着女儿数次忍受剧烈的病痛折磨,即使做

了切除手术,并且手术成功的话,也会造成毁容、不能说话、右眼失明,根本无法像

正常人一样生活,更何况手术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大出血,造成死亡。刘春花认为女

儿与其活活受罪,甚至死无全尸,还不如通过注射的方式安静、完整地死去。母亲不

堪女儿忍受病痛折磨,征得女儿同意后,主动向医院申请给女儿施行“安乐死”,却遭

到了医院的反对。

又是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悲剧。看完这则新闻,心中不免充满同情和无奈,为女儿

的不幸,更为这位母亲心酸痛楚。可是,医院以积极抢救的态度拒绝了患者的请求,

那么,医院对于这种恶性病能抢救多长时间呢?对于这个案例,网友的评论基本可分

成以下几个部分:1、35%左右的网友(包括普通民众和医疗工作者)明确支持安乐

死,活要活的有质量有追求有希望,死要死的宁静安详。这才叫做生活。痛苦的活着,

最终在痛苦中死去,是不人道的。2、33%左右的网友没有表明是否支持安乐死,但

是从侧面反映出大家还是认同安乐死的:身患绝症的人忍受极大痛苦、治疗费用负担

太大、几乎没有生还的希望等等。3、15%左右的网友没有对安乐死表明态度,只是

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医疗制度建设方面提出质疑,强烈 要求国家重

视这个问题。4、15%左右的网友深情祝福,祈祷,呼吁支援等。5、2%的网友反对,

理由是“防止有人披着安乐死的外衣为谋杀之勾当。”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发现,现实社会中民众对于安乐死绝大部分是持肯定或支持的

态度当然,这里面掺杂着民众朴素的感情。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安乐死是合

法的,若是执意施行安乐死可能会被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起诉。这样一来,现实社会

的反映和立法规定就会产生一定的冲突。

一、安乐死的提出及历史沿革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无痛苦的死或安详的死。《中国大

百科全书》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

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

病人的生命[1]。

(一)安乐死的学理定义

安乐死的广义与狭义,积极与消极之分。广义理解的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身心

原因致死,让其死亡及自杀。狭义理解的安乐死则把其局限于不治之症而又极端痛苦

的人,即对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对他们采取人工干预的办法来延长痛苦的死亡过

程,或为了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而采取积极的措施认为的加速其死亡的过程[2]。积极

安乐死,也称主动安乐死,是指医生为了解除病危重病人的痛苦而采取某种措施加速

病人的死亡。消极安乐死,也称被动安乐死,是指停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病人

的死亡。

(二)安乐死的立法定义

立法中,安乐死的定义必须严谨、细致,有明确的依据与规定,不能模棱两可、

模糊不清。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

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

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3]。

学理上,笔者觉得安乐死取积极安乐死的定义为上,因为从安乐死本身的目的出

发,就是给不堪忍受痛苦的患者一种宁静的解脱,似乎只有积极安乐死才能达到这个

目的。在立法规范中,笔者同意我国学者给出的立法定义,再次不再赘述。

(三)安乐死的历史沿革

1906 年,安乐死第一次出现在美国俄亥俄州的安乐死法案中;1936 年, 英国

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并向英国国会提交了安乐死法案;1938 年,希特勒打着安

乐死的幌子处死了20 多万人,使得全世界人民对于安乐死产生了巨大的恐惧;1976

年9 月,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又称《加利福尼亚健康安

全法》),这是安乐死在世界上第一次被认可;1993 年2 月, 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

第一例安乐死的案件,同意了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

养液,这是安乐死第一次在实践中被认可;2001 年4 月10 日,荷兰上下两院通过了

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 至此荷兰成为当今世界第一个认可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继 …… 此处隐藏:90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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