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别宅子继承制度研究(2)
笔者目力所及, 关于别宅子的入籍, 乃至奸生子的入籍, 法律鲜有规定, 而只见于《宋刑统》中引用的唐敕二则。《名公书判清明集》和《宋稗类钞》中有记载别宅子在其父身亡之后想要归宗入籍以及主张继承权的案例 (下文分析) , 均充分说明了是否入籍与别宅子能否享有继承权之间休戚与共的关系。至宋以后, 法律没有再对入籍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已然进一步对奸生子财产继承的份额做出了规定, 想来入籍是享有继承权的应有之意了。
(三) 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
1. 身份继承
中国古代社会对身份继承采取的是嫡长子继承制, 对于身份继承的讨论仅限于嫡庶子孙, 不涉及别宅子、奸生子等。宋代别宅子乃是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子女, 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其父私下与婢女、妓女等身份卑微的女性通奸所生, 地位低下见不得光, 即使生父在日已合编入籍, 仍然没有身份继承的资格。其中出妻弃妾所生的别宅子归宗入籍以后以何身份自居, 家族是否承认其嫡庶子的身份, 有无身份继承的资格, 本人无从考证, 不得而知。
2. 财产继承
中国古代社会自汉代以来, 在财产继承中, 一直采取了“诸子均分”的原则。从《宋刑统》中所引唐敕二则来看, 并没有突出别宅子入籍以后的继承份额, 只是强调了入籍的重要性。且在父生日合编入籍的别宅子享有财产继承权, 具体能继承多少份额, 宋代史料中无从考证。
二、宋代别宅子继承制度的实践考察
在分析了宋代别宅子继承的规定之后, 就需要对具体的司法实践进行探讨。下面列举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 案件一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件, 饶操无子, “养应申以为子”, 饶操地客李三之子李五, 在饶操及其妻死十年以后, 说“其母怀孕而出, 以嫁李三”, 现要“自陈归宗”.饶操的族人对于饶操生前“过房应申”而“多不平”, 于是“乘机抵巇, 令得以骋”.法官范西堂在听取李五的证词以后, 从法理出发, “诸别宅之子, 其父死而无证据者, 官司不许受理”, 最重要的是李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是饶操之子;从常情出发, “倘果有庶出之亲子, 不自抚育, 并母逐去, 以嫁其仆李三, 非人情也”, 况且“饶操身故十年之久”, “初母死而不持母之丧, 今父死而欲分父之业, 夫岂可行”?最终范西堂判定李五乃是假冒饶操之子, 罔兴诉讼, 意欲侵占财产, 判处“李五勘杖一百, 编管隣州”, 判处李三“押出县界, 有词决配”.[7]可见, 对于别宅子的判断有无证据成为了关键, 这个证据就是入籍的证明。对于冒充别宅子来骗取继承权者, 法官给予刑事制裁。
(二) 案件二
《宋稗类钞》中有, “吴兴富翁莫氏者, 暮年忽有婢怀娠”, 莫翁惧内且惭愧, “亟遣嫁之”, 后生一子。莫翁“岁时给以钱米缯絮不绝”.男孩十岁时, “莫翁告殂”, 婢女十分悲恸。里巷群小见有利可图, 就怂恿婢女和别宅子“其家田园屋业, 汝子皆有分, 盍归取之, 不听则讼之可也”.里巷群小给别宅子出谋划策, “汝至灵帐则大恸, 且拜, 拜讫可亟出。人问汝, 谨勿应。我辈当伺汝于屋左某家, 当即告官可也”, 并且要别宅子允诺“事济则偿我”.别宅子依计而行, “即入其家, 哭且拜”, 莫氏众人惊愕不已。莫氏正妻“欲殴逐之”, 莫氏长子为了免于兴讼破家劝家人认下别宅子。群小久等不至, “他日投牒持券诉其子负贷钱”.太守唐少尉彖查明真相后感叹莫氏长子孝义两全的做法, 将“群小置狱, 杖脊编置”.[8]
在这个案件中, 莫翁在世之时对于婢女和别宅子的种种救济行为其实就已经默认了别宅子是其亲子的事实, 只是碍于情面或者有其他方面的考量, 没有将别宅子认领归籍。太守唐少尉彖在审理该案件时没有追究莫翁在世时别宅子有无入籍, 而是在肯定了莫氏长子的大义之举后对里巷群小判处刑罚, 以示惩戒。这恰恰说明若是能在争诉之间前就解决别宅子的“归属”问题 (莫氏长子的主动认领) , 就避免日后招惹诉讼而破家。如何解决别宅子的“归属”问题呢, 入籍无疑是法律给出的最好的选择。
(三) 案件三
《折狱龟鉴》中收录宋徽宗年间的一个案例, “四明富民, 初唯一子”, 后来与仆人之妻通奸“又生一子而收养之”.富民亡后, 小儿子“乃归持服, 且讼分财”.法官查验了本邑户籍, 发现富民在世时曾将别宅子登记入籍, “遂许其分”.[9]
这个案件是典型的别宅子通过诉讼争得属于自己的财产。别宅子的生父在生前就将别宅子登记入籍, 生父身亡以后, 别宅子诉至官府主张自己的继承权, 法官查验户籍后准许分财。生前早有辨明, 就免去了身后诸多纷争。
三、宋代法律规定别宅子继承制度的原因分析
在长达两千余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 总体上以“三纲五常”为主的传统礼教成为规制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中国古代的婚姻要经过六礼才能为法律与社会所认可, 即使是纳妾也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一切非经正常程序的两性结合都为法理所不容、社会所不耻, 在这种结合下有了“果实”, 那更是大逆不道, 甚至要受到严厉的处罚, 而孩子也成为了多余的孽种, 因没有社会地位而备受人们的欺凌和歧视。[10]由于别宅子多是奸生子, 即使是出妻弃妾所出, 也是身份卑微, 地位低下。对于这样一个隐匿在黑暗中的群体, 法律赋予其继承权似乎与古代的伦理道德基调不符合。但是到了宋代, 法律之光就已经明确的照耀到他们身上, 这就值得分析。
(一) 宋代法制
有学者指出:“由唐入宋, 法制所发生的变化主要在于那些事关’民事‘、’人情‘等日常社会生活的法律领域”, “宋代法制相对于唐代法制, 所发生最为显着和最深层次的变化, 在于法律所调整的重心由国家向社会转变”.[11]宋代是在纲常礼仪沦丧的五代十国废墟上建立起来的, 建国伊始, 人们的宗法观念极其淡薄, 国家法律与民间社会人们的现实利益需求之间产生了冲突, 当矛盾与冲突不能在传统的儒家伦理范围内得以化解时, 人们必然会冲破宗法伦理的防线而诉诸法律, 进入司法审判的领域。宋代社会“别籍异财”之风屡禁不止, 家族、宗族之间淡薄的血缘关系使得家产争讼呈现爆炸之态。[12] …… 此处隐藏:101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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