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别宅子继承制度研究
宋代别宅子继承制度研究 本文关键词:宅子,宋代,继承,制度,研究
宋代别宅子继承制度研究 本文简介:摘要:宋代别宅子继承制度是宋代财产继承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宋刑统》中有关别宅子继承制度的规定强调了入籍的重要性,宋代有关别宅子的司法实践也主张生前及早辨明以避免身后争讼破家。宋代法制由国家向社会转变,时人家族血缘观念淡薄,家产争讼的爆炸之态为别宅子继承制度的初生提供了土壤,父子血脉、人伦观念也是别宅
宋代别宅子继承制度研究 本文内容:
摘要:宋代别宅子继承制度是宋代财产继承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宋刑统》中有关别宅子继承制度的规定强调了入籍的重要性, 宋代有关别宅子的司法实践也主张生前及早辨明以避免身后争讼破家。宋代法制由国家向社会转变, 时人家族血缘观念淡薄, 家产争讼的爆炸之态为别宅子继承制度的初生提供了土壤, 父子血脉、人伦观念也是别宅子继承制度得以存在的依据。
关键词:别宅子; 宋代; 继承权
宋史着名专家邓广铭先生认为:“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 两宋期内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达到的高度, 在中国整个封建社会历史时期, 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1]两宋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达, 私有权观念不断深化, 推动了调整民事关系法律的发展。就宋代继承法而言, 在以宗祧继承为主, 兼及财产继承的大背景下, “诸子均分、女得其半”, “子承父份”, “妻承夫份”, 户绝财产继承, 遗嘱继承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无不彰显出宋代继承法律规范之详备。在财产继承中, 除了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等诸女财产地位有所提高, 别宅子的继承权首次被纳入到法律规范之中也是一个亮点。本人试就宋代别宅子继承制度做些许探讨, 不足之处请加以指正。
一、宋代别宅子继承制度
《宋刑统》引用唐天宝六载五月二十四日敕节文中有:“百官、百姓身亡殁后, 称是别宅异居男女及妻妾等, 府、县多有前件诉讼。身在纵不同居, 亦合收编本籍, 即别居无籍, 即明非子息。及加推案, 皆有端由, 或其母先因奸私, 或素是出妻弃妾, 苟祈侥幸, 利彼资财, 遂使真伪难分, 官吏惑听。其百官、百姓身亡之后, 称是在外别生男女及妻妾, 先不入户籍者, 一律禁断。辄经府、县陈述, 不须为理, 仍量事科决, 勒还本居。”[2]这表明生父在日没有将别宅子认领归籍, 在父身亡之后以别居男女自居的, 法律不承认其与父之间的亲子关系, 也不赋予其继承权。由此可见, 生父在日是否将别宅子入籍是宋代别宅子能否享有继承权的关键。《宋刑统》抛出了别宅子继承制度, 将其庖丁解牛, 可以厘清宋代有关别宅子继承制度的方方面面。
(一) 别宅子概述
1. 别宅子
《宋刑统》中提到别宅子时使用的词是“别宅异居男女”、“在外别生男女”,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户婚门·别宅子·无证据》这一篇明确提到了别宅子一词。而现如今我们提到别宅子时易将其与非婚生子女、婢生子、奸生子这几个概念相混淆。
什么是别宅子?戴炎辉指出“别宅子之母亲, 或为妻、为妾或为姘妇。”[3]郭东旭认为不论别宅子是“‘出妻弃妾’所生, 或是主幸婢所生, 还是因奸私生的子女, 只要是生父在日没有认领合编归父籍的, 在生父身亡之后自称是别居子女而又‘无证据者', 法律一概不承认其父子关系, 自然也就没有继承权。”[4]综上所述, 别宅子是不与其父及家属同居共籍的亲生子, 且别宅子的母亲可以是出妻弃妾, 可以是婢女, 可以是姘妇。
别宅子经常与非婚生子女混为一谈。有学者指出:“非婚生子女者, 非生自婚姻关系之子女也。故所谓庶出子女、奸生子女、私生子女及贱生子女者, 皆非婚生子女也。”[5]可见, 非婚生子女与别宅子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主幸婢所出子女为婢生子, 婢生子属于非婚生子女, 其中生父在日没有认领合编归父籍的也归于别宅子的范畴。奸生子为通奸或者强奸后所出子女, 也属于非婚生子女, 与婢生子一样, 在其生父在日没有认领合编归父籍的也归于别宅子的范畴。这样对比来看, 就能对别宅子的范围有一个清晰的认知。至宋以后的法律规范中, 别宅子一词几乎绝迹, 多使用奸生子。
2. 别宅子处境
古代别宅子的处境十分悲惨。中国古代是十分重视“出生”的, 就婚姻关系而言, “结两姓之好”、“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现代的婚姻观。而别宅子的生母或为出妻弃妾、或为婢女、或为姘妇, 即使别宅子是其父亲的血气骨肉, 由于生母在婚姻关系中无一席之地, 导致别宅子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南宋袁采告诫时人时说:“别宅子、遗腹子……女亦然, 或与杂滥之人通私, 或婢妾因他事逐出, 皆不可不于生前早有辨明。”[6]可见, 在宋代, 相比于出妻弃妾所生之子女, 已婚男性私下与婢女、妓女等身份卑微的女性通奸所生的未与其父同居共籍的私生子女更占多数。在十分重视伦理道德, 推崇“贞洁烈女”的古代社会, 奸生子的存在更是挑战了古代社会的伦理纲常。
那么别宅子是否被剥夺了一切权利呢?至宋代, 《宋刑统》明确赋予了别宅子一定的继承权, 虽然是有条件的, 并且继承的范围和可继承财产的份额没有详细规定, 但这也无疑给别宅子打开了一扇大门。至元代, 法律明确规定给与奸生子一定的财产继承份额, 明清法律都有关于奸生子财产继承的规定。
(二) 入籍
前文中有提到, 别宅子生父在日有无将别宅子归宗入籍是其能否享有继承权的关键。实际上中国古代社会很早就有了户籍制度, 作为人口统计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最早的户籍制度能追及到商代, 至秦朝大一统后得到了确立和发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一个人是否是一个宗族、家族、家庭的成员, 关键要看其是否归入了户籍。 …… 此处隐藏:74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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