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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研究(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9
导读: 张耕将民间文学艺术分为民间文学艺术母型和子型。语言表达、音乐表达、动作表达、物态表达, 有若干基本范式或程式, 这些体现特定群体文化品质或文化遗产特征的基本范式或程式, 被称为民间文学艺术母型;子型则指

  
  张耕将民间文学艺术分为民间文学艺术母型和子型。语言表达、音乐表达、动作表达、物态表达, 有若干基本范式或程式, 这些体现特定群体文化品质或文化遗产特征的基本范式或程式, 被称为民间文学艺术母型;子型则指对母型的再现、模仿、表演、汇编或演绎成果[13].传承人是展现民间文学艺术母型的基本主体。很多传承人在传承活动中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元素创造出衍生作品, 类似《着作权法》中“改编”, 衍生作品并非真正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此时, 传承人是衍生作品着作权人。多数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均为活态传承, 若传承人在展现民间文学艺术母型时, 添加新颖性内容, 在不脱离母型基础上又创作出水平较高且独具风格的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 该传承人是新作品的权利主体。一些宗教类和家族类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 在展现母型时, 或仅复制性机械传承而无创作, 或虽加入个人想法但未实质性改变母型。因未付出实质性智力劳动, 传承人不能成权利主体。
  
  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个人权利主体权利保护
  
  (一) 明确权利主体的着作权内容
  
  《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权利包括:“ (一) 表明身份; (二) 禁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歪曲或者篡改; (三) 以复制、发行、表演、改编或者向公众传播等方式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对着作权人仅规定个别权利类别, 针对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 因本身权利并未被国家承认, 权利人无法可依。因此, 丰富着作权人权利, 增加着作权人权利类型, 有助于完善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体系, 切实保障权利主体正当权益。
  
  1. 精神权利。
  
  (1) 署名权, 即表明原始作者身份的权利, 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署名及署名方式; (2) 保护作品完整权,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凝聚作者独特价值观, 反映特定历史背景和文化理念, 为保证作品纯洁性与真实性, 禁止他人歪曲或篡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3) 发表权, 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者有权决定何时、何地及以何种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发表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特有人身权利, 必须承认其特殊法律地位。绝大多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某一团体或更大规模群体创造传承, 这类作品早已公之于众。但仍有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宗教传承式、家族传承式作品尚处于未公开状态, 任何人不得以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名, 未经作者同意而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公之于众。
  
  2. 财产权利。
  
  (1) 使用权。包括记录、整理、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 分为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两种方式[1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方式多样, 只要不违反习惯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传承, 任何利用方式均属合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者更了解作品, 通过使用能更好地发挥作品内在价值。另外, 为更充分发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效用, 在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后也可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人凭借使用许可权, 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作品不同,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不得转让、设定质权或作为强制执行标的, 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关系权利主体利益, 还关乎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 权利转让行为和负担行为会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失去原本传承环境, 割裂作品与创作者的天然联系。 (2) 获得报酬权。当他人商业性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 权利主体有权予以许可并获得一定报酬。并非所有使用方式均须经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当存在合理使用情况时, 如为个人学习研究目的而使用、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等, 则无需向着作权人取得许可并给付报酬。在法定许可情况下, 如为编写出版教科书而使用已发表作品、广播电台及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报刊转载已刊登作品等, 也无需经着作权人许可, 但要支付一定报酬。
  
  (二) 构建个人权利主体着作权保护体系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既享有署名、保护作品完整、发表等精神权利, 又享有使用、获得报酬等财产权利。在明确权利内容基础上, 还需重点探索着作权保护体系, 全面落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个人”着作权保护工作。
  
  第一, 强化权利人法律意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个人权利主体大多缺乏专业法律知识, 对自身权利范围认识模糊甚至一无所知, 无法正确行使权利和防止侵权行为。因此, 政府应联合有关协会组织定期举办多样化法律教育活动。如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发源地开展专题讲座、有奖问答, 亦可组建由法律及民俗领域学者构成的智囊团入乡走访调查, 为个人权利主体提供咨询服务, 针对权利人困难提出具体解决方案, 充分提高权利人维权意识, 呼吁更多人参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为营造良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和传承环境, 提高权利人社会地位和社会评价, 政府还应提供专项资金用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
  
  第二, 完善版权登记制度。《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的备案公示制度, 但未明确具体实施办法 (8) .建立并完善版权登记制度至关重要, 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个人权利主体注册登记和着作权认定, 将权利以登记形式固定。确认自然人权利主体地位, 并落实权利人各项权利, 是激发自然人创作热情的动力, 也是确保自然人致力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和传承活动关键。建议由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或指定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版权登记工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登记, 可由权利主体所在地政府作为主体代表机构代为申请, 并辅以公示、异议程序, 协商解决主体代表机构资格、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等争议[15].建立信息数据库与版权登记制度结合, 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名称、内容、传承谱系、权利归属文献化。
  
  第三, 确立安全版权交易制度。为充分发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效用, 应建立使用许可制度, 他人将作品投入商业性使用时, 须经着作权人同意, 并支付相关费用。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个人权利主体分布分散, 让每个使用者均取得着作权人同意在现实中难以操作, 因此建立安全有效的版权交易平台势在必行。首先应明确执行机构, 可参照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 由着作权人授权的专门机构主导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交易工作。该机构必须由知识产权和管理专业人才组成, 受政府部门全过程监督。其次, 将专业化版权交易平台构建提上议程, 在平台中搭建完备数据库, 使用者可根据其中信息联系专门机构, 机构再根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个人意愿开展版权交易工作。最后, 确立规范化利益分配机制,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分配原则, 具体规定报酬分配申报程序、分配比例、申请分配权利主体的资格认定等细则[16]. …… 此处隐藏:134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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