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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物业管理模式的反思与再造(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31
导读: 资质管理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政府通过特许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妨碍了市场竞争的作用,不利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平竞争,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并非监管企业的有效方式。 市场经济要求的原

  资质管理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政府通过特许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妨碍了市场竞争的作用,不利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平竞争,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并非监管企业的有效方式。


  市场经济要求的原则是通过市场力量来调控企业能否承揽业务以及承揽业务量的大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通过市场自由竞争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不是通过所谓的为物业服务企业设定不同的资质等级来达到该目的。以资质等级的高低决定可承接业务的多少是经不起推敲的。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必有能力管理好更多的物业项目或更大面积的物业项目;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也未必没有能力管理好3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假如一个3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的全体业主一致表决选聘一家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任何政策法规也难以有足够的理由禁止业主这样做。而且,《物权法》已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律充分尊重了业主的选择权,甚至都不要求必然由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来管理物业。如果我们再要求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必须按照企业可承接物业项目面积的多少进行选聘,显然是违背《物权法》的立法精神的,亦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


  10.资质管理制度的实施缺乏可行性,其无法解决无资质经营、超资质经营、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问题


  现实中,有些物业项目存在着无资质经营和超资质经营的问题,但缺乏相应可操作的制度规定予以纠正。以超资质经营为例,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来看,警告并罚款操作起来并不难,难的是如何“责令限期改正”,是责令企业限期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还是责令物业服务企业撤出物业管理项目,这两种可能的途径均不易操作。尤其是后者,如果责令物业服务企业撤出物业管理项目,就必然存在一定时期的物业服务真空,而业主又须臾离不开物业服务。即使责令改正了,限期之后仍未改正仍然不好处理。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个人或者较低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挂靠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很难发现和取证。可见,资质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这是导致资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的原因所在。


  11.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混乱不堪,无法起到促进行业发展的作用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是《物业管理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素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推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非常混乱,并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


  (1)物业管理职业资格模糊不清,定位不准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条文可知,凡是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上至物业服务企业的总经理、董事长,下至工程维修人员、绿化工、保洁员、保安员都应当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但实际情况是,全国没有哪一家企业能够做到所有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都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各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在人员数量方面都有相关要求,规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须达到一定人数,且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该《办法》一方面将“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与“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区分;另一方面却没有界定清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范围。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陆续出现了建设部培训颁发的物业企业经理证、劳动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建设部和人社部颁发的注册物业管理师等几类资质证书。其中,前两种职业资格已经停止考试或颁证,第三种资格几经波折,刚刚在全国完成第二批考试。人社部和建设部早在2005年11月16日就制定并颁布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但截至目前,还没有一名物业管理师完成注册。后续也没有完善的管理措施。总之,目前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没有回答“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到底指什么资格”这一问题,也没有清楚地回答“谁应当取得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问题。


  (2)目前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非但没有起到人员管理规范的作用,反而带来了很大的混乱,“借证”问题尤为严重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密切相关,资质等级的取得及晋升都需要相应数量的职业资格。但是,“借证”现象却是目前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顽症,也彻底瓦解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擅自降低资质条件的现象大量存在。物业管理企业在申请资质等级时须满足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总人数及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数,企业通过不正当途径都很容易做到。比如,申请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要求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而有些企业可能一时招聘不到这么多具有相应证书的人,或者出于成本、管理面积方面的考虑,也不想招聘那么多具有相应证书的人,尤其是10人以上的中级职称人员,但这些企业仍可以通过“借证”的方式获得资质证书。因为在企业提出申请时,资质审批部门只是进行书面材料的审查,并不一对一地进行人、证核实,所以企业能够轻松取得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取得后,资质审批部门也不可能做到经常性地核查企业是否能够满足资质证书取得时的资质条件,因此,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擅自降低资质条件的现象就不足为怪了。可见,目前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并不能起到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监管的作用。 …… 此处隐藏:111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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