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
施危害不特定多少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
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⑴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 安全、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害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本 罪犯罪客体的突出表现。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 不限于特定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它的实际危害后果的广泛性 和严重性往往是人们难以预料和控制的。这是由行为方式和犯罪 对象的特殊性决定的。 ⑵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可以 分为两类:一类是实害犯,即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 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危险犯,即 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只要行为造成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 状态的,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既遂,如果造成实际的危害后 果,就构成该罪的结果加重犯。 ⑶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⑷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可以出院故意,也可以处于过失。
犯罪主体问题 本类犯罪的主体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为特殊主体, 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业务上、职务上的特定人员,具体包 括: ⒈ 《刑法》第128条第2款与第3款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 ⒉ 《刑法》第129条的丢失枪支不报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 用枪的人员。 ⒊ 几类责任事故犯罪,如《刑法》第131条重大飞行安全事故 罪,主体是航空人员,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主体是铁 路职工,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劳动安全责任事故 罪等都是业务上、职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 ⒋ 单位可以构成本类罪中少数犯罪的主体,即《刑法》第126 条的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以及《刑法》第135~139条(第 136条除外)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 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其中后四类责任事 故罪的犯罪实行单罚制,即仅仅处罚直接责任者而不处罚单位 本身。
罪过问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过可能是故意,也可能
是过失。具体 而言,有些罪只能是由故意构成,有些罪只能由过失构成, 而有些犯罪行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值得注意 的是故意同过失所构成的罪名不同,如放火、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 工具等行为。
客体问题 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也是本类罪的核心问题。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 财产的安全,“不特定”意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 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 也无法控制。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或侵犯目标为依据, 也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为依据,而是应当以 行为是否可能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 认定,即看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 具体认定。是否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 财产的安全,是本类罪与其他普通侵犯人身权利或侵犯财产 权利犯罪相区别的关键。
危险犯问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危险犯较多,也比较典型。如《刑法》第 114条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和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 118 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 爆设备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破坏广播 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些都是危险犯,其既遂的标 准不是看有无现实损害后果,而是看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已经现实地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基本犯的加重 构成问题。
本类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很容易与其他犯罪产生想象竞合关系。如 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破坏交通工具、破 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等,常常是以故意杀人、盗窃 为特定目的的,此时既构成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又触 犯其他普通罪名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在竞合情形下 “择一重罪处罚”,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本身是重罪,通常可 能选择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另外,《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所规定的放火罪、 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和以危险方法公共安全罪 虽然在同一条款、共用同样的法定刑幅度,但不属于选择性 罪名,如果同一行为人既有放火犯罪行为,又实施了爆炸、 决水等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刑法分则第二章从第114条到第139条,共26个条文,规 定了42个罪名,可以归纳为五类:
⑴ 交通肇事罪 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⑶ 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⑷ 涉枪犯罪。 ⑸ 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交通肇事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四、涉枪犯罪 五、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 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 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 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 金。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⑴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这里的“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 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即 为“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的交通运输。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⑵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 行为,这是导致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其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必须造成重大事故, 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即违章 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所谓交通运 输人员,是指具体从事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业务, 同保障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交通运 输工作的驾驶人员、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交通运输活动 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和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等。非 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⑷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 是过于自信,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 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 …… 此处隐藏:145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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