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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厂卫生规范 GB 8951-88(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04
导读: 6.4.2 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杂物带入生产车间。 6.4.3 严禁一切人员在厂区、车间内吸烟和随地涕吐。 6.5 非生产人员 非生产人员经获准进入生产车间(室)时必须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7 白酒生产过

6.4.2 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杂物带入生产车间。

6.4.3 严禁一切人员在厂区、车间内吸烟和随地涕吐。

6.5 非生产人员

非生产人员经获准进入生产车间(室)时必须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7 白酒生产过程中的卫生

7.1 原材料

投产的原材料必须符合3.1的规定。所有原材料投产前必须经过检验、筛选和清蒸 除杂处理。经处理仍达不到工艺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严禁使用在酿造过程中不能去 除对人体有毒、有害、含土杂物较多的原材料制酒。

7.2 纯种微生物糖化发酵剂的制作

7.2.1 培菌室、曲种室、纯种微生物的制曲车间、酒母车间,必须按规定定期冲洗、消 毒、灭菌。所有培养器皿、培养容器、设备、工器具、培养物质使用前,必须严格消毒 灭菌。

7.2.2 菌种保藏

菌种保藏应满足低温、干燥和缺氧的条件。

7.2.3 培菌

7.2.3.1 接种操作必须保证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7.2.3.2 使用新菌种制酒时,必须经卫生部门鉴定,证明不产毒,方可投入生产。

7.2.3.3 已退化、变异、污染的菌种,必须进行分离、复壮或购置新菌种,保证菌种优 良、健壮。

7.2.4 曲种

曲种操作必须保证在无菌条件下进行。不同曲种应在不同的曲种室内培养,防止相互 污染。根据菌种培养的特定工艺要求,必须严格控制曲种室的培养温度和湿度,保证曲种 在无污染和良好的环境中生长、繁殖。

7.2.5 麸曲

麸曲培养应保证在无污染的条件下进行,其他要求同7.2.4。

7.2.6 液体曲、酒母

液体曲、酒母的传代、扩大接种操作必须防止杂菌污染,并严格控制培养温度,保证 纯种微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长、繁殖。

7.3 多种微生物糖化发酵剂的制作

7.3.1 大曲、小曲的加工操作场地、设备、工器具和培养室,在使用前必须按特定工艺 要求进行清理。

7.3.2 大曲、小曲必须按特定工艺技术要求配料加工、制作、培养,并严格控制培养温 度和湿度,保证酿酒微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长、繁殖。

7.3.3 贮藏

成品曲(包括麸曲)不得在露天场所存放,贮曲房(棚)应阴凉、通风、干燥、清洁卫生。

7.4 制酒

7.4.1 固态法制酒

7.4.1.1 固态法制酒的发酵窖、池、缸、控浆水道以及设备、工器具应根据特定工艺 技术要求进行清理,去除不应有的残留物后,方可进行白酒发酵。

7.4.1.2 白酒蒸馏必须严格掌握量质摘酒,井采取适当的蒸馏排杂措施,保证白酒卫生 质量符合标准。

7.4.2 液态法制酒

7.4.2.1 液态法制酒的设备、管道、发酵容器必须经冲洗消毒后方可使用,防止发酵污 染。

7.4.2.2 液态法白酒蒸馏的除杂措施,必须保证白酒卫生质量标准。

7.4.2.3 使用酒精兑制的白酒,其酒精质量必须符合GB 394《酒精》中二级以上的规定。

7.4.3 贮酒

蒸馏白酒应按规定分级贮存、老熟。贮酒条件应符合4.3.4的要求。贮藏容器应挂( 贴)有产品名称、酒度、等级、生产日期的卡片。酒库应经常清理,保持洁净。

7.4.4 加浆、勾兑与调味

出厂白酒必须加浆(加水)调至本产品的标准酒度。加浆用水必须符合4.4.1的规定, 并根据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匀兑、调味。

7.5 包装

7.5.1 包装容器

包装白酒的容器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贮藏在清洁卫生、防潮、 防尘、防污染的仓库内,容器的性能应能经受正常生产和贮运过程中的机械冲击和化学 腐蚀。

7.5.2 容器的检查

包装容器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7.5.3 容器的清洗

装酒前的容器应经清水浸泡、刷洗、沥干;还应检查并清除玻璃、瓷质酒瓶中的破损 碎屑。

7.5.4 容器的使用

7.5.4.1 容器只能灌装白酒,不得盛放其他物品或作其他用途,以免误入生产线,造成 质量事故。

7.5.4.2 所有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应避免碰撞,以免损坏瓶边、瓶口,而影响封口质量。

7.5.4.3 在成品包装车间只能存放即将灌酒的容器。清扫车间时,必须移去或遮盖好生 产线上的容器,以免污染。

7.5.5 灌酒、压盖

灌酒操作人员在操作前或搬运其他物品之后必须洗手。各种类型的灌酒机、压盖机, 经调试合格后方能使用。这些设备应注意保养,保持清洁卫生。压盖后的容器必须保证不 渗酒,不漏酒。

7.5.6 包装标志

7.5.6.1 瓶装酒标志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及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

7.5.6.2 瓶装酒的外包装应采用木、纸、塑料等材料制作。箱内必须有防震防碰撞的间 隔材料。每箱内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箱上应注有厂名,酒名、净重、毛重、瓶数, 并有“小心轻放”、“不可倒置”等标志。

8 成品贮藏、运输的卫生

8.1 贮藏

成品必须贮藏在符合4.3.6要求的成品库内,严禁与有腐蚀、污染的物品同库堆放,纸 箱码放高度不得超过6层。

8.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必须用篷布遮盖,避免强烈震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 轻放。严禁与有腐蚀、有毒的物品一起混运。

9 卫生与质量检验管理

9.1 工厂必须设有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并经专业培训考核 合格的卫生、质量检验人员。

9.2 检验机构须设置评酒室、检验室,配备检验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 验制度。

9.3 检验机构应按照有关标准和检验方法抽样,进行感官、理化、卫生指标的检验,凡 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9.4 各项检验记录应编号存档,保存一年,备查。

━━━━━━━━━━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山西省轻工厅、四川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等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康(王宣),王元太。

本规范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8-04-14批准 1989-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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