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渝人发[2001]85号文)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 庆 市 人 事 局 文件
渝人发[20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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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渝人发[2000]136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在行政管理岗位上的人员。
(二)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者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在行政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经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列入公务员实施范围或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职员职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均应确定相应的职员职务。首次确定职员职务等级,可参照其原行政职务确定(附表一)。
(二)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参照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行政级别确定。局级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为二级职员(正);副局级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为二级职员(副);处级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为三级职员(正);副处级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为三级职员(副);科级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为四级职员(正);副科级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为四级职员(副)。
(三)职员职务职数的确定及结构比例。
1.担任各级领导职务职员职数的确定。
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按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设置及领导职务职数对应确定其职员职务,占职员职务职数。
2.非领导职务职员的职数实行结构比例管理。
(1)非领导职务职员的职数按规定的结构比例核定,不得突破。
(2)局级事业单位需要设置非领导二级职员职务(含正、副)的,应专题报告,由重庆市人事局下达职数。 局级事业单位三级职员(含正、副)的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其中,三级职员(正)的职数不得超过三级职员(含正、副)总数的30%。
(3)处(县)级事业单位三级职员(含正、副)的职数不得超过同级领导职数的50%。
设科的处(县)级事业单位的四级职员(含正、副)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不设科的处(县)级事业单位的四级职员(含正、副)总数与本单位五级、六级职员总数之比控制在1∶2以内。 处(县)级事业单位四级职员(正)职数不得超过四级职员(含正、副)总数的30%。
(4)科级事业单位四级职员(含正、副)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
(四)职员职务职数的核定程序(附表二)。
1.市属事业单位三级职员(副)及其以上职员职务职数,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重庆市人事局核定;四级职员(正)及其以下职员职务职数,由其主管部门核定。无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职员职数,报重庆市人事局核定。
2.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单位三级职员(副)及其以上职员职务职数,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审核后,报重庆市人事局核定;四级职员(正)及其以下职员职务职数,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核定。
(五)职员职务确定、晋升报批程序(附表三、四、五)。
1.市属事业单位三级职员(副)及其以上职员职务的确定、晋升,由其主管部门报重庆市人事局备案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审批;四级职员(正)及其以下职员职务的确定、晋升,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审批。无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的确定、晋升,报重庆市人事局审批。
2.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单位三级职员(副)及其以上职员职务的确定、晋升,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报重庆市人事局备案审核后审批;四级职员(正)及其以下职员职务的确定、晋升,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审批。
(六)各级职员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按《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办理聘任手续。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按管理权限经批准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其中担任领导职务满3年、无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保留其原职员职务,不占职员职数;担任领导职务不满3年的,任职员职务须占职员职数。
(二)政策性调动、安置的领导干部和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营职以上干部,其首次对应确定职员职务等级,可不占职员职数。
(三)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如要竞聘职员岗位,按《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从工勤人员中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另发)执行。
(四)职员从本单位调到另一个事业单位,其职务等级按调入单位职员岗位情况并参照原职员职务等级相应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调入单位的最高职员职务等级。
(五)新聘(含转岗)职员上岗前的岗位培训,市属事业单位由重庆市人事局组织,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组织。
(六)职员的奖惩,按《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渝人发[20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职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八)各级职员在任职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九)职员的辞职辞退,按《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管理办法》(渝府发[1999]68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职员退休,按其退休时的职员职务等级享受退休待遇。
四、组织实施
(一)实施职员制度,要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进程,与其他各项改革相协调,争取用3年时间,在全市事业单位初步建立起职员制度,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二)事业单位推行人事制度改革时,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定职员职数;通过公开公平竞争产生的职员岗位候选人,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审批后聘任(填写附表六),实行职员制度。
(三)实施职员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实施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本实施意见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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