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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9
导读: (二)新建11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参数,应按照有关基建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在投入运行前进行实际测试。 (三)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须同时投入。所需的电气一次接线图、保护原理图、保护

(二)新建11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参数,应按照有关基建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在投入运行前进行实际测试。

(三)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须同时投入。所需的电气一次接线图、保护原理图、保护装置说明书、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参数等资料,由工程管理部门在投运前一个月提交给负责继电保护整定值计算的部门,以便安排计算。负责继电保护整定值计算的部门,应配合工程进度及时提出保护整定值。实测参数亦须提前送交,以便进行核算,给出正式整定值(提交的时间由双方按实际核算工作量商定)。若负责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的单位为设计单位,则设计单位必须将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的有关资料、定值计算书和定值表交给工程管理部门,由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给工程所属产权单位(运行单位),并由相应的负责继电保护的整定部门正式下达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

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四)保护装置的检验和整定试验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提出调试方案,报工程所属产权单位的继电保护管理部门审核。

(五)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保护装置投运前,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向运行单位继电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和线路的设计资料、设备参数,一、二次图纸及保护装置说明书,保护整定值通知单,保护装置的检验报告,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试验报告, 断路器的说明书、技术参数和试验报告)以及生产试验仪器、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六)所有保护装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毕,按有关规程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运行。 第一百二十条 检验设备的基本要求:

(一)交流试验和相应调整设备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在保证最大试验负载下,通入装置的电压、电流均应为正弦波,不得有畸变现象,谐波分量不宜超过基波分量的5%。

(二)直流试验电源应与装置现场所用的直流额定电压相同,试验回路应设有专用的开关,所接熔断器必须保证选择性。

(三)装有微机保护装置的变电所、发电厂的试验电源,一次侧应为三角形接线,二次侧应为三相四线制的星形接线,相电压为(100/ )V,容量不小于10 kVA。

(四)整定定值用的仪表精度不应低于0.5级,接于继电器内部电压回路上的仪表要用高内阻的仪表,被测电压小于1V时,应用电子毫伏表或数字型电表,串入继电器内部电流回路中的仪表要用低内阻仪表。

(五)测量绝缘电阻按电力行业标准选用兆欧表。

(六)微机保护装置的检验应采用微机保护校验仪和记忆示波器等专用仪器、仪表。 第一百二十一条 检验的方法:

(一)检验回路的结线,原则上应使通入保护装置的电气量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符。

(二)对反映过电流的元件,应采用突然通入大电流的方法进行检验。

(三)反映低电压的元器件应采用电压由正常运行值突然下降的方法进行检验。

(四)对复杂保护装置的检验,应具备试验电流、电压相对相位在0~360度范围变化的移相设备。

(五)保护装置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做整组传动试验,并测量整组动作时间。

第六节 保护装置的运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关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的工作必须有工作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前,运行人员必须审查继电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票及其安全措施,凡可能引起保护装置误动作的一切工作,运行人员必须采取防止保护装置可能误动作的有效措施。

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护继电器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合格后应加铅封或加密,密码资料在继电保护管理部门书面备案。在继电保护工作完毕后,运行人员应进行验收,如检查拆动的接线、元件、标志是否恢复正常,压板位置、试验交接记录所写内容是否清楚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护装置在新投入或经过变更时,属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运行人员必须和当值电力调度员进行整定值和有关注意事项的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运行人员必须对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定期巡视。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汇报电力调度员和有关人员;按保护装置整定所规定的允许负荷电流或允许负荷曲线,对电气设备或线路的负荷潮流进行监视。如发现可能使保护装置误动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继电保护部门联系,并按管辖范围的划分向有关人员汇报。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将保护装置停用,事后立即汇报。发现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存在缺陷及不正常情况,应做出记录,通知有关部门消除及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继电保护动作时的信号,必须经值班长与值班人员共同确认,准确记录后,方可复归,并按管辖范围的划分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一百二十八条 正常情况下,变电所的电压互感器和线路侧电压互感器(或电压抽取装置)不允许退出运行,必须退出运行时应充分考虑到其对保护装置的影响,并征得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防范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为避免综合继电保护、微机保护装置等电子设备受电磁信号的干扰而发生误动作,在该类设备运行时,其周围2m内严禁使用对讲机、手机等电子器具,运行场所应设置降温、防尘措施,该类设备的装设地点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六章 电力系统运行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三十条 要根据电力系统自身特性,结合各企业生产对电力系统的具体要求,保证企业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实现企业生产装置的安全用电。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企业电力系统是指依据有关协议、产权维护范围划分确定的企业发、供和用电设备组成的系统。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企业应依据电力系统不可分割的自身特性,结合本企业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依据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本企业电力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有关的运行、调度规程。

第一百三十三条 企业电网通过有效的运行管理,应实现下列要求:

(一)具备较强的网架结构和系统联系性。

(二)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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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企业生产装置提供合格的供电质量。

(四)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逐步达到保护装置的微机化、监控系统的自动化、通讯系统的现代化。

第二节 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根据系统容量、结线方式、管理体制等条件,设立企业级调度、变电站值班运行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企业级调度组织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负荷管理、远动通讯及事故处理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级调度的主要职责应包括:

(一)组织或参与编制本系统的运行方式并执行。

(二)对调度管辖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三)监督执行管辖设备检修计划。

(四)向外系统报送有关的检修计划、提出检修申请。

(五)指挥系统事故处理,调查分析事故,制定提高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措施。

(六)参加编制、讨论、审核企业电力系统发展规划。

(七)参加管辖范围新建、改扩建工程用电设备设计方案、资料审查、工程验收及编制送电方案等全过程管理。

(八)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通讯和远动设备的运行管理。

(九)监督计划用电的执行情况,编制负荷平衡方案。

(十)制订限电拉路顺序及低周(低压)减载方案。

(十一)转达外系统的操作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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