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苏版)
扬州市东升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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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
2009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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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
2008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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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
1995 年 1 月 1 日
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 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 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 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 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 定喷涂标志图案, 安装警报器、 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 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 或者标志灯具。 第四十八条中内容“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 及剧毒、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 按指定的时间、 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 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 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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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
2008 年 1 月 1 日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 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 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 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 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 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掌握并及时处 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 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 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 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 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 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 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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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
2001 年 10 月 27 日
8
《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
2007 年 11 月 1 日
9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12 月 26 日
二、国家法规 1 2 《化工企业安全 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安全 生产禁令》 《危险化学品登 记管理办法》 1991 年 4 月 14 日 1998 年 10 月 8 日 2002 年 11 月 15 日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 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 危险源的单位。 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 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 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 检验要求。 ”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 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 条、第六十六条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 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 经营或者使用监控 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 检查监督。 第九条 监控化学品应当在专用的化工仓库中储存,并设专 人管理。监控化学品储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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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2009 年 5 月 1 日
5
《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控化学品管 理条例》
1995 年 12 月 27 日
6
《危险化学品经
2002 年 11 月 15
营许可证管理方 法》
日
7
《危险化学品管 理条例》
200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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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 所安全规定》
1995 年 1 月 22 日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程》 、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 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 通则》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 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第七条、第九条、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 用危险化学品和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 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 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此处隐藏:333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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