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 16889-2008(3)
可的监测部门检测、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6.8 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
(1)除符合第6.3条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
(2)未经处理的餐饮废物;
(3)未经处理的粪便;
(4)禽畜养殖废物;
(5)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6)除本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之外的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7 运行要求
7.1 填埋作业应分区、分单元进行,不运行作业面应及时覆盖。不得同时进行多作业面填埋
作业或者不分区全场敞开式作业。中间覆盖应形成一定的坡度。每天填埋作业结束后,应对
作业面进行覆盖;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加强对作业面的覆盖。
7.2 填埋作业应采取雨污分流措施,减少渗滤液的产生量。
7.3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控制堆体的坡度,确保填埋堆体的稳定性。
7.4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检测防渗衬层系统的完整性。当发现防渗衬层系统发
生渗漏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5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检测渗滤液导排系统的有效性,保证正常运行。当衬
层上的渗滤液深度大于30cm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排除积存在填埋场内的渗滤液。
7.6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检测地下水水质。当发现地下水水质有被污染的迹象
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发现渗漏位置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7.7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并根据场地和气象情况随时进行防蚊蝇、灭鼠和除臭
工作。
7.8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以及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
记载有关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备工艺控制参数,进入生活垃圾填
埋场处置的非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填埋位置,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情况及环境
监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给水排水工程水质工程学
8 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
8.1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封场系统应包括气体导排层、防渗层、雨水导排层、最终覆土层、植
被层。
8.2 气体导排层应与导气竖管相连。导气竖管应高出最终覆土层上表面100cm以上。
8.3 封场系统应控制坡度,以保证填埋堆体稳定,防止雨水侵蚀。
8.4 封场系统的建设应与生态恢复相结合,并防止植物根系对封场土工膜的损害。
8.5 封场后进入后期维护与管理阶段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继续处理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和
填埋气,并定期进行监测,直到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中水污染物浓度连续两年低于表2、表
3中的限值。
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9.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9.1.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含调节池废水)等污水经处
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9.1.2 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
值。
表2 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控制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色度(稀释倍数)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CODCr)(mg/L)生化需氧量(BOD5)(mg/L)100 3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悬浮物(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氮(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氨氮(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磷(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粪大肠菌群数(个/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汞(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镉(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铬(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给水排水工程水质工程学
13
14 总砷(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铅(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9.1.3 2011年7月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法满足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要求的,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生活垃圾渗滤液在填埋场经过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
染物浓度达到表2规定浓度限值;
(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并不超
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
(3)生活垃圾渗滤液应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
(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场的污水处理效果;
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
9.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
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应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
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3 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控制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色度(稀释倍数)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CODCr)(mg/L)生化需氧量(BOD5)(mg/L)60 2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悬浮物(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氮(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氨氮(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磷(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粪大肠菌群数(个/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汞(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镉(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给水排水工程水质工程学
12
13
14 六价铬(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砷(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铅(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9.2 甲烷排放控制要求
9.2.1 填埋工作面上2m以下高度范围内甲烷的体积百分比应不大于0.1%。
9.2.2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取甲烷减排措施;当通过导气管道直接排放填埋气体时,导气管
排放口的甲烷的体积百分比不大于5%。
9.3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周
围环境敏感点方位的场界的恶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 14554的规定。
9.4 生活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渗滤液经收集后,可采用密闭运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排
入城市排水管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或者自行处理等方式。排入设置城市污水处理厂的
排水管网的,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
污染物浓度限值达到表2规定浓度限值,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
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排入环境水体或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管网的,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并达到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
10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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