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目录
1总则 (2)
2术语、符号 (3)
2.1术语 (3)
2.2符号 (5)
3厂房和仓库 (5)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5)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3)
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7)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23)
3.5仓库的防火间距 (28)
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1)
3.7厂房的安全疏散 (35)
3.8仓库的安全疏散 (37)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38)
4.1一般规定 (38)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39)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9)
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2)
5民用建筑 (54)
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4)
5.2总平面布局 (58)
5.3防火分区和层数 (60)
5.4平面布置 (65)
5.5安全疏散和避难 (72)
6建筑构造 (89)
6.1防火墙 (89)
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91)
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94)
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96)
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102)
6.6天桥、栈桥和管沟 (104)
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105)
7灭火救援设施 (107)
7.1消防车道 (107)
7.2救援场地和入口 (110)
7.3消防电梯 (112)
7.4直升机停机坪 (113)
8消防设施的设置 (114)
8.1一般规定 (114)
8.2室内消火栓系统 (117)
8.3自动灭火系统 (118)
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4)
8.5防烟和排烟设施 (125)
9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 (127)
9.1一般规定 (12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9.2供暖 (128)
9.3通风和空气调节 (129)
10电气 (135)
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35)
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40)
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43)
11木结构建筑 (145)
12城市交通隧道 (151)
12.1一般规定 (151)
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55)
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156)
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8)
12.5供电及其他 (159)
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160)
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160)
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161)
1总则
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仓库;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条文说明】1.0.2本规范所规定的建筑设计中的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厂房、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等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储罐或储罐区、各类可燃材料堆场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
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隧道及其辅助建筑。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1998,城市建成区简称“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对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和电力等工程,专业性较强、有些要求比较特殊,特别是其中的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部分,本规范的规定还不具体,这些工程设计中的某些防火要求也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在本规范做了原则要求,但难以更详尽地确定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可以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执行。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条文说明】1.0.3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有关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规范中有专门规定。
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1.0.4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
对于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为此,首先要考虑将这些场所进行防火分隔,并且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例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写字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等。
此类建筑及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区有关建筑的平面布局、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其他设计要求,需根据该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等,按照本规范及其他有关标准对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规定和防火分隔情况等确定。对于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和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则需按整体建筑考虑,有关建筑灭火等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根据本规范第8.1.1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1.0.5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条文说明】2.1.1对于住宅建筑,设计以套和住宅单元为基础,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区别对待,有利于处理消防安全和经济的矛盾。本规范以建筑高度为27m作为划分多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
对于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将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多层建筑划分为高层建筑。对于有些单层建筑,如体育馆、高大的单层厂房等,由于具有相对方便的疏散和扑救条件,虽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
2.1.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生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条文说明】2.1.2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的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而构成同一座建筑。为便于规定,本规范规定裙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位于与其相连的高层建筑主体对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这部分建筑;其他情况的高层建筑的附属建筑,不能按裙房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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