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省委〔1981〕64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稳定山权林权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
若干问题的规定
省委 1981 64号(1981年10月12日)
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是党再农村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搞好山区建设的一项根本措施。这是一件关系到山区安定团结,关系到国家、集体和社员经济利益的大事,必须认真做好。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稳定山权林权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稳定山林权
确定山权林权,应以现在的权属为基础,尊重经营现状,避免引起混乱。在山林定权发证工作中,必须坚持“五个维护”、“五个不准”:维护现在的权属,不准任意变动;维护国营林场、社队林场的山林,不准毁林拆场;维护社队所有的集体山林,不准分山到户;维护山林资源,不准乱砍滥伐;维护安定团结,不准挑起山林纠纷。通过山林定权发证,把郭家、集体和社员个人的山林、树木权属搞清楚,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山权林权长期不变。
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稳定下来,发给山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
林权,坚持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集体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
二、山林权有争议的。要根据党和政府的政策。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管理的原则,由有关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县(市)人民法院要巡回办案,到基层调解和裁决山林纠纷。各级政府要支持法院的裁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在纠纷解决之前,暂时不颁发山林权证,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违者依法惩处。
对权属有争议的山林,在一个县范围内的,由县、区、社分级负责,协商解决;跨县、跨地区的,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上一级政府调解。
三、国营林场的山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已经侵占的必须坚决退回。过去有协议或赠送给国营林场的山林,凡是已由国营林场经营管理的,都要予以承认,不再重新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乱砍滥伐国有林木。
四、机关、厂矿、学校、部队等单位,因生产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征用国家和集体的山林,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标桩立界,明确四至。征而不用的要退还。
五、公社、大队林场的山林,山权仍属原大队、生产队所有,林权归林场所有,双方签订合同,收益比例分成。未签订合同或协议的,要补办手续、切实把现有社队林场办好。
有的社队已把山权林权统一起来归林场所有的,也不要变动,山林权证发给社队林场。
六、集体所有的山林权属有争议的,一般以“四固定”所确定的权属为准。“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参考合作化或土改时确定的权属。
建国以来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对山林权属的调处、裁决,以及确定的协议,应当维护。
七、妥善解决土改、合作化和“四固定”时遗留下来的山林权属问题。
(1)土改时漏报的无证山,原则上划归目前经营的生产单位所有。
土改时重复登记的山林,一般归已经入社或参加“四固定”的一方所有;双方都已入社,参加“四固定”,或者双方都未入社,未参加“四固定”的,一般归目前经营的一方所有。
土改时保留下来的机动山,已经由国营林场经营管理的,山权林权都归国家所有。没有
归国营林场经营管理的,原属乡的机动山,原则上划归当地公社所有;原属村的机动山,原则上划归当地大队或生产队所有。对划归社队机动山上现有林木的处理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合作化前迁居,嫁娶随带的山林,一般应予以承认。
(2)合作化时重复入社或者都未入社的,其所有权原则上归目前经营的单位所有。 合作化时未入社,或已经入社,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仍由户按土地证管理的山林,山权归集体所有,现有林木归社员个人,采伐时要向集体缴一定比例的山价和积累。
在偏僻边远山区,有一部分山林一直属户所有,归户经营管理的,可以维持现状,分户发给山林所有权证。
过去社员个人在集体山上营造的林木,山权归集体,林权归个人,收益比例成分,也可以抵作社员自留山。
(3)在“四固定”时,山权与林权不一致的山林(社队林场除外),应采用调换或折价的办法协商处理。可以林跟山走,也可以山跟林走,要尽可能把山权林权统一起来。
(4)属于自然村或几个队共有共管的山林,除村庄周围的风景林和防护林外,可以按所占山林的比例,把权属落实在有关大队或生产队,或者委托给一个队代管,签订合同,收益比例分成。
八、对插花山,凡是上级领导有力量帮助解决的,可以本看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予以调换。如调换条件不具备的,可以维持现状;也可以委托给所在队代管。付给合理报酬或收益按一定比例分成。
九、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山林,权属明确、四至清楚的,都要登记造册,分别报县林业局或公社审核,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山林权证。跨县的插花山,经双方核定权属和四至后,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颁发山林权证。山权、林权不统一的,先发山权证,林权以签订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
划定社员自留山和植树地段
根据群众需要,划给社员自留山或植树地段,是鼓励社员植树造林,加快绿化步伐,解决社员烧柴、用材,发展多种经营的一项重大政策,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一、社员自留山,主要划荒山、疏荒山和需要停垦还林的山地,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划近山,但是不准把大队、生产队现有的特种用途林、经济特产林、成片用材林和新建基地林等划作自留山。
平原、丘陵、沿海地区,可以把未绿化的机耕路、河流、渠道两侧和空闲隙地,划作社员的植树地段。
二、社员的自留山和植树地段,其山权、林权属集体所有,归社员长期使用。不准出租,不准转让,不准买卖,迁居、婚娶不准随带。
三、划给社员的自留山或植树地段,可以植树种竹,发展经济特产林。在不影响水土保持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套种,但不准开荒种粮。要明确规定任务,每个人每年种几株树或其他经济林木。划定三年不绿化造林的,收回使用权。
在农田林网范围内的植树地段,造林要统一规划,以充分发挥防护效益。
四、划分自留山的数量,要看荒山、疏荒山的多少来确定,因地制宜,不要一刀切。每人划多少,由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过去划的自留山,社员已经经营多年,即使面积多一些,也不收回。
划给社员植树地段的数量,也要从实际出发,植树地段多的可多华,少的可少划。
五、划分自留山和植树地段的具体办法,由群众讨论决定。一般应以现有的农业人员划分。自留山和植树地段划定后,生不增、死不减,长期不变。
六、划给社员自留山上的现有零星树木,可以折价归社员;也可以估定材积,现有部分
归集体,今后增长部分归社员。
七、自留山和植树地段划决以后,报公社审核,由县(市)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
国营林场和社队,都要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保护森林发展 …… 此处隐藏:205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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