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 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一、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也称为证明客体或证明标的 1.民事实体法事实 2.程序法事实 3.外国法、地方性法规和习惯 4.经验法则(特别是专门领域的经验法则需 要证明)
二、无须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 自然规律和定理。(绝对免证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 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仲裁机构的生 效裁决和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5、自认的事实。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 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 就是自认的事实。自认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处 分权。
1).自认的对象 :仅限于事实,不包括权利主张、 法律法规、经验法则、法律解释等 2).自认的效果 :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 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3).自认的范围 (1)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适用自认制度。 如涉及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等案件。 【陷阱点拨】和婚姻等身份关系相关的财产分 割等问题可以适用自认。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 法权益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3)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 解的目的而做出的妥协所涉及的对事实的认可, 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自认的方式 A明示承认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 件事实明确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B 默示承认 即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 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 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 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诉讼代理人的承认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 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2)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 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3)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 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5)自认的撤回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 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 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 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 任。
09-42)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 是错误的?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 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
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 进行自认
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 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 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 自认; 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 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 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 证证明; 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 接作出判决
三、证明责任 又称为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 事实在做出裁判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 一方因此而承担的裁判上的不利后果。 对当事人来说,证明责任实质上是败诉的风险, 哪一方当事人对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哪一方当 事人就负担因事实真伪不明引起的败诉风险。 1、证明责任是裁判规范,指示法官在事实真伪 不明的情形下如何裁判的规范。 2、证明责任是在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 态时才发挥作用的。 3、证明责任只能由当事人负担,法院不承担证 明责任。
注意:a举证责任由法律预先规定; b举证 责任必须针对案件事实而言,而不是针对整 个案件 c[某一项事实]只能一方当事人承担 举证责任 ,对于同一个案件事实,证明责任 是不会转移的。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 1、一般分配 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注意】“谁主 张,谁举证”的原则可以进一步细化为“主张 积极事实,该积极事实作为证明对象,主张者 有证明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该消极事实不 作为证明对象,主张者无证明责任”。 2.一般侵权 由原告就以下要件负举证责任,被告不负举证 责任。 (1)侵权行为 (2)损害结果 (3) 因果关系 (4)过错 但被告若提出免责事由,就要对免责事由承担 举证责任
3、合同纠纷 (1)主张合同成立、生效一方对合同订立、 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 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 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履行义 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 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4、劳动争议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 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 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 任。
5、特殊侵权案件举证 1)专利侵权 被告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 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唯一的侵权行为被告 举证类型)
2)高度危险作业
被告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 责任 【关联法条】《侵权责任法》对高度危险作 业的相关问题做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① 《侵权责任法》第 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 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 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 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 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②《侵权责任法》第 70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 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 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③《侵权责任法》第 71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 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 ④《侵权责任法》第 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 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 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3、环境污染 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关联法条】《侵权责任法》第 66 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 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 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承担举证责任。
4、高空坠物 被告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关联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 85 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臵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 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 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 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 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 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 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 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 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5. 饲养动物致损 被告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 证责任。 【关联法条】《侵权责任法》第 78 条规定,饲 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动物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被侵权 …… 此处隐藏:208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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