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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9
导读: (四)发生的其他应收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 应收取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五)实际收到利息时,

(四)发生的其他应收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 应收取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五)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 1211 应收保户储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以储 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以及投资型保险业务的投资本金。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本指南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也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预收投保人储金和投资本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保人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保户储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应收投保人储金或投资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户储金”科目。收到投保人储金或投资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预收投保人储金或投资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转作保户储金或投资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户储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取的储金或投资本金。 1221 应收代位追偿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当确认的代位追偿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二)收回应收代位追偿款时,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但尚未收回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1222 应收分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 进行明细核算。

三、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本指南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也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支出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五)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纯益手续费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六)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按摊回的赔付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四、再保险接受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确认分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

(二)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借记“分保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四)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 科目。

五、应收分保账款结算的主要账务处理

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收到或支付分保账款时,按相关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相关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或支付的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应收分保账款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 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本指南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也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

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结余。 1224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设置“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 此处隐藏:210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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