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消监字【2008】216号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消监字〔2008〕216号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
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防火部科研所、重点一处、重点二处、建审处、验收办、奥运办、受理室:
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人员聚集场所亡人恶性火灾,主要原因是未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设计要求,使用相应燃烧等级的装修材料,致使火灾危险性上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使用,2005年4月15日,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并于2005年8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范明确规定对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进行见 -1-
证取样检验。为认真贯彻《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规范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与消防验收工作,总队决定,自2008年4月开始,在全市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证取样检验的依据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第2.0.5条规定:“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二、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
根据装修材料使用的实际情况,主要是针对B1、B2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原则上不对A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但在消防验收中对使用的A级防火材料有质疑时,是否对A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包括: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材料以及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其他材料(具体材料种类见附件1)。
三、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
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新、改、扩建高层公共建筑;
(二)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新、改、扩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 -2-
众聚集场所;
(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内装修工程;
(四)奥运工程或涉奥场所的内装修工程。
四、见证取样检验的机构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人员现场取样后,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目前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有两个: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三环中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联系人:季广其,联系电话:64517759、64517766
(二)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北京市消防教育训练中心院内(受理地址:西直门内大街190号,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联系人:王明皓,联系电话:60216324-233
五、见证取样检验的要求
(一)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内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工作,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和理解,加强对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消防监督,切实按照规范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工作。
(二)各单位在受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建筑工程施工备案时,应以告知书的形式,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名称及取样的规格、数量要求(见附件2)。
-3-
(三)各单位在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明确告知工程建设单位主动做好选用的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相关内装修材料经见证取样检验合格方可投入安装、使用。
(四)各单位应将见证取样检验作为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消防监督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要加大施工现场监督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进场前的见证取样检验工作,完善施工管理和材料进场验收等检查记录。
(五)工程竣工后,各单位应确认建设单位是否进行见证取样检验且提交的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是否有效,方可受理消防验收、开业检查申请,未经见证取样检验的工程项目不予受理。
(六)防火部技术处要加强对承担见证取样检验机构的监督,督促见证取样检验单位规范检验程序,明确检验时限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单位公布。
(七)各单位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考评。开展见证取样检验工作遇到的问题,请与防火部技术处联系。
附件:1.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分类表
2.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检验工作的告知书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4-
附件1: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分类表
-5-
-6-
附件2:
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
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告知书
工程建设单位: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第2.0.5条规定:“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现将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见证取样检验对象。须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包括: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和其他材料以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材料。具体材料种类见附表。
二、检验工程范围。主要包括新、改、扩建的高层公共建筑;新、改、扩建的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内装修工程;在建奥运工程或涉奥场所。
三、检验机构。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人员现场取样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三环中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 -7-
联系人季广其,联系电话:64517759、64517766)和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北京市消防教育训练中心院内,受理地址:西直门内大街190号,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联系人:王明皓,联系电话:60216324转233)共同实施见证检验工作。
四、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申报消防工程验收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应提交内装修材料见证检验目录及合格的见证检验报告,未经见证检验的工程项目不予受理。
主题词:消防 建筑装修 检验工作 通知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2008年4月16日印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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