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人大代表培训讲稿
人大代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其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能否有效履行,职能作用能否有效发挥,直接关系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水平、工作效率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的培训,提高县乡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和履职水平,是加强县乡人大的一项重要内容。
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及其保障
一、人大代表的产生、性质和地位
(一)人大代表的概念。据《代表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依法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要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人大代表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同英模代表、各种团体、行业的代表等是不同的。具体地说,人大代表这个概念的内涵,包括以下要点:1、依法选举产生;2、一般不脱离原工作、生产岗位;3、代表人民利益,集体行使权力;4、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密切联系选民;5、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受到司法、经济等方面的保障;6、可以被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罢免。
(二)人大代表的产生。这是代表制度的起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途径是选出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选举实质上是权力的转移,人民通过选举,把属于自己的国家权力委托给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接受人民委托的代表必须由选举产生,而不能由其他特殊途径产生,否则便违背了民主原则。我国目前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人大代表,全国、省、设区的市由下一级人代会间接选举,县、乡(镇)由选民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民主选举的核心内容和发展方向,间接选举是以县、乡(镇)的直接选举为基础和前提。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当前国情,我国地广人众,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技术等方面尚未具备全面
实行直选的条件。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不断发展,直选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
(三)人大代表的性质。人大代表是政治性职务。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职务,就它的性质来说是参加国家权力的行使。因此,代表执行职务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政务活动。人大代表集体组成权力机关,集体行使职权,人大代表个人无权单独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不论是领导干部或普通工人、农民,其身分是平等的,在行使代表职务时都只有一票权,在任期内都必须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
(四)人大代表的地位。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由国家的性质、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宪法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所决定。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大代表是国家主人的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际承担者,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言人,是国家大政方针决策的直接参与者。这充分说明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代表法》对代表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自封的,而是依法由选民或选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不符合法律程序产生的代表无效。选民一旦被选为代表,即使本人提出辞职或者被罢免,也有法律规定的程序。因此,代表的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二是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这既充分体现了代表在权力机关的地位,又有利于增强代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三是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
二、人大代表的权利
《代表法》对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就包含了权利。
(一)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这是代表的主要职责。人民
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在出席会议中参与立法、选举任免、审议报告、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方能充分体现代表的作用。代表出席会议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权利是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不是个人权利,不能放弃和转让,否则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
行使审议权 《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审议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参加审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重要方面。代表应当本着为人民负责的精神,对报告和议案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行使提议案权 《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决定问题的前提。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代表提出的议案不一定都列入议程。
行使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这是人大代表最重要的职权。《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和“两院”领导人员、上级人大代表)。全国人大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和各级人大代表联名提名,实行差额选举。
行使质询和询问权 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代表在审议报告时,有权向本级
国家机关提出质询案。提出质询案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根据大会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代表大会、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会议上作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询问以提问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回答问题,说明情况,都带有探询、了解之意。质询和询问不同之处是,质询的方式更加严肃,表现为一定程度的批评责问,带有弹劾性质。
行使罢免权 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代表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提出罢免案。罢免的范围大致与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相同。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实施罢免必须严肃、慎重,对此法律对罢免程序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只有主席团、三个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才有权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以书面形式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并写明罢免对象和理由。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再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在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罢免的人员可以在主席团会议或全体会议上进行申辩。这是我国人 …… 此处隐藏:266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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