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_word版(3)
2 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
3 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建筑物按设计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4 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
5 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
条文中的“工程量不宜相关太大”指同种类分部工程(如几个混凝土分部工程)的工程量差值不超过50%,“投资不相差太大”指不同种类分部工程(如混凝土分部工程、砌石分部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分部工程……)的投资差值不宜超过一倍。
对险险加固工程可根据整治内容,按本各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部工程的划分。 3.2.4 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J249.1~6-88,SL 38-92及SL 239-1999)(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
2 河(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3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设计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划分的层、块、段进行划分。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对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及堤防工程中常见单元工程如何划分都有规定,《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应按本条规定进行划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修订版,并更名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目前水利行业尚无引水(渠道)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条提出了其单元工程划分原则,并在3.1.1条文说明中列出了项目划分表。
个人觉得在我市的引水(渠道)工程规模均较小,不宜完全按此划分。
3.3 项目划分程序
3.3.1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3.3.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3.3.3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确认。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部署的重新调整等诸多因素,需要对工程开工初期批准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从有利于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施工质量检验评定结果的合理性考虑,对不影响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重要隐蔽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的局部调整,由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施工单位进行。但影响上述工程项目划分的调整时,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确认。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修订版,并更名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4 施工质量检验
4.1 基本规定
4.1.1 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1.2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4.1.3 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4.1.4 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
4.1.5 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4.1.6 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
4.1.7 工程中如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尚未涉及的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及报批。
对《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进行项目划分的同时,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根据未涉及的单元工程的技术要求(如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等)制定施工安装的质量评定标准,并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统一格式(表头、表身、表尾)制定相应的质量评定表格。按水利部办建管〔2002〕182号文规定,上述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地方项目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流域机构主管的中央项目须经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流域分站批准,并报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案;部直管工程须经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
4.1.8 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修订版,并更名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工程项目涉及的有房屋建筑、交通、铁路、通信等行业方面的建筑物。其设计、施工标准及质量检验标准也有别于水利工程。为保证工程质量质量,应依据这些行业有关的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4.1.9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推行第三方检测是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水
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内容,做出本条规定。
4.1.10 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本条系根据《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中的规定编写。按SL239—1999的规定,抽检项目和数量见下表,表中序号1~6的抽检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凡抽检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进行验收。处理完毕后,由项目法人提交处理报告连同质量检测报告一并交竣工验收委员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修订版,并更名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4.1.11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本条是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编写,见证取样的试样由项目法人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4.1.12 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数量进行 …… 此处隐藏:207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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