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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全】(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2
导读: (二) 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三) 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和支付补贴资金; (四) 补贴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五) 未按规定招投标及招投标管理不符合规定; (六) 有重大质量问题,造

(二) 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三) 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和支付补贴资金;

(四) 补贴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五) 未按规定招投标及招投标管理不符合规定;

(六) 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七) 地方承诺配套补贴资金未及时到位;

(八) 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九) 其他不符合支付条件和要求。

第六章 补贴资金使用

第二十九条 水源项目补贴资金必须按计划使用,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整、截留、滞留、挤占、挪用。

第三十条 水源项目补贴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建设工程

价款、设备材料价款、工程信息化管理、三通一平支出(通

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不含因平整场地产生的搬迁补

偿等支出)和勘测、设计、审计、监理、咨询、招投标等六

项工程管理费用,不得用于开支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征地

及移民搬迁补偿及村容村貌整治等其他费用和项目。

勘测、设计、审计、监理、咨询、招投标等六项工程管

理费用的比例不能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10%(含)。

基层烟草企业派驻代表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等日常

费用由基层烟草企业承担,不得在项目法人单位报销和列

支。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要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单位,

确定承包价格,并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和进度结算付款。

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及工程监理审核情况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

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第三十二条 在建设工程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

工程款。凡按有关规定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未经

监理单位签证的,一律不得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三条 工程完工验收及编制结算后,必须进行工

程项目结算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准支付工程结算款,工

程结算审计之前,工程水源项目补贴资金支付不得高于总金

额的80%。项目法人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

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

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会计机构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按不低于5%的比例

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复验合格后,按合同规

定的条款支付。基层烟草企业可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代保管

和代支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对外支付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的

手续:

(一)项目法人必须制定严格的对外支付水源项目补贴

资金的制度,明确有关支付流程,规范支付程序。支付手续

应包括补贴资金支付申请;有关合同及发票;项目法人中烟

草公司派驻领导、基层烟草企业派驻项目法人的财务代表签

署的款项支付审核意见;项目法人补贴资金拨付审批手续

等。此外,工程款、设备材料款、信息化有关开支及质保金

等还应应包括以下手续;

(二)工程建设进度款支付手续应包括:

1、工程量确认清单,省级烟草公司审计组现场审计人

员要对工程量确认清单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2、建设施工单位出具的,经工程监理单位、省级烟草

公司审计组现场审计人员、基层烟草企业派驻的项目建设业

务代表、项目法人有关领导共同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经建设施工单位、基层烟草

企业派驻的项目建设业务代表、项目法人有关领导共同确认

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工程结算款项支付手续应包括: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经建设施工单位、基层烟草

企业派驻的项目建设业务代表、项目法人有关领导共同确认

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工程监理报告;

4、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四)设备材料价款支付手续应包括:

1、设备材料供应商出具的随货同行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2、经省级烟草公司审计组现场审计人员、基层烟草企

业派驻的项目建设业务代表、项目法人有关领导等共同确认

的验收报告;

(五)信息化管理方面的补贴资金支付手续应包括:

1、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

目实施方案;

2、经基层烟草企业派驻的项目建设业务代表、项目法

人有关领导等共同确认的信息化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验

收报告;

(六)质量保证金支付手续应包括:

1、建设项目接受单位出具的工程运行质量说明;

2、如果质量保证金实行委托保管和支付的,还需具备

项目法人出具的质量保证金支付委托和接受委托单位补贴

资金拨付审批手续等。

第三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法人财会部

门不予支付水源项目补贴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

(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

第七章 财务及会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每年由国家局(总公司)根据已审定通过

的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及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补贴资金年

度预算,将水源项目补贴资金拨付省级烟草公司,国家局(总

公司)暂记入“其他应收款”;省级烟草公司、基层烟草企

业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水源项目补贴资金。

在每年年底前,由基层烟草企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将年

度水源工程建设水源项目补贴资金实际开支情况上报省级

烟草公司,省级烟草公司汇总上报国家局(总公司),国家

局(总公司)根据项目开支情况专题报告中实际支付的补贴

金额,将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的水源工程建设水源项目补

贴资金转入“管理费用”。年末,国家局(总公司)暂记入

“其他应收款”余额应与各省级烟草公司、基层烟草企业“专

项应付款”余额核对一致。

在项目完工时,基层烟草企业将项目竣工验收及审计报

告等资料上报省级烟草公司,省级烟草公司汇总上报国家局

(总公司),国家局(总公司)根据决算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直接记入“管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管理

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制度。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

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正确核算工程建设成

本,合理分摊费用。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期间,应按有关单位

或部门规定及基层烟草企业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财

务会计报告必须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项目建设结束

后,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必须经注

册会计师审计,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

供。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

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工作。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

算后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 …… 此处隐藏:182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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