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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条件及主要法律问题解读(2014年1月修订)(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19
导读: 资产独立:挂牌公司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人员独立:挂牌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挂牌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

资产独立:挂牌公司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人员独立:挂牌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挂牌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挂牌公司的工作。

财务独立: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机构独立: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挂牌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挂牌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挂牌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业务独立:挂牌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挂牌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对于拟挂牌公司的资产及盈利状况需要关注一下问题:

主要事项 关注点

应收款项回款是否正常

应收款项是否存在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或尚未核销

应收款项 的呆账

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业务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金额多少? 注意事项 如果存在,具体形成原因是什么?金额多少?是否可以收回?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的资金应当归还。

存货在库时间是否过长、是否存在滞销库存

存货

财务记载的存货数量是否与实际库存相符

公司设备、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纠

纷?不动产的权属证明是否齐备

固定资产 是否存在闲置的固定资产 如果库存过长、存在滞销库存,具体原因是什么?是否有进一步的应对措施? 如果不相符,具体原因是什么? 如果未办理产权证,具体原因是什么?能否补办? 如果存在,资产价值多少?闲置原因?闲置状况是否会持续?有否应对措施?

如果不相符,具体原因是什么?

如果大幅波动,原因是什么?

如果考虑帐外收入,公司真实的收入规

模、利润是多少?

如果公司的毛利率、利润率水平与上市财务记载的固定资产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收入是否稳定 收入 收入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帐外收入? 毛利率水平(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利润率水平(净利润/营业收入)

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利润率水平

补贴收入的内容

补贴收入的规模

补贴收入

补贴收入占当期利润的比重

剔除补贴收入,公司能否保持盈利

关联交易的性质

关联采购占总采购额比重、关联销售占总销售

额比重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相对市场价格是否偏高

或偏低

如果按照市场价格定价,公司的盈利将会产生何种

影响

第四节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偏离10%以上,应询问相关原因 关注公司是否可以持续获得 采购?销售?其他? 如果定价明显偏离市价,采取此种定价方式的具体原因

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律师解读:

股权不明晰比较常见的有股权代持、历史上存在职工持股会、集体企业改制程序缺失、历次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诉讼等等。

股权代持的核查首先要从公司股东入手,向股东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权代持对公司上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法律障碍,说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阐述虚假信息披露被处罚的风险,说明诚信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

如果股东能够自己向中介机构说明原因,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股东的说明进一步核查,提出股权还原的解决方案。

核查中需要落实是否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代持股权时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银行流水,代持的原因说明,还原代持时应当由双方出具股权代持的原因,出资情况,以及还原后不存在任何其他股权纠纷、利益纠葛。

如果股东未向中介机构说明,中介机构自行核查难度较高,但是还是可以通过专业的判断搜索到一些蛛丝马迹,如该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是否参加股东会,是否参与分红,股东是否有资金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时是否是以自有资产出资,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基本情况等。

1、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律师解读:

(1)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在兴办企业及在企业禁止任职规定

A、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B、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年2月23日)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a)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b)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c)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d)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e)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f)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C、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的监督。

(2)未成年人可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

《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 …… 此处隐藏:182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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