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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9
导读: 为此,应当依据总体规划,通过编制适应特殊功能需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后实施。 2.5 建设项目及其专用的交通集散通道、消防通道、绿地、停车场(库)等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建

为此,应当依据总体规划,通过编制适应特殊功能需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后实施。

2.5 建设项目及其专用的交通集散通道、消防通道、绿地、停车场(库)等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统筹布局,既是《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也是为了执行《物权法》规定。我省个别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其相应的交通用地、消防通道、绿地位于建设项目用地以外,使得项目用地内居民的权益和公共利益都得不到保障,楼宇安全隐患凸现。《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内的公共设施属于业主

共有,建设项目在相邻用地上规划建设公共设施,不仅要符合相邻用地的规划要求,争得相邻用地业主的同意,特别是要保证相邻用地业主在使用期限内不对本用地他作出改造,特别是还要保证两块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致或同步变化,这些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得到保证,并用最终给建筑安全留下隐患或使建筑功能缺失。

2.6 建设用地使用遵循相容性原则是城镇规划编制与管理的重要原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对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其他用地作出了规定,我国很多城市在《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也对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做出了规定。本规程在对部分省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进行比较后,参考了上海的《建设用地适建性范围表》。本规程适建性是指按照城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在用地使用中,保证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规范标准确定的配套要求和配套比例,合理配置相应的设施用地和用房。 2.8 本规程参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5.0.6制定。《居住区规划 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5.0.6对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作出了规定,我国很多城市在《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把该条确定的指标作为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的上限值。

但同时,本条例规定执行中,面对不同规模的项目、不同地域时,相应的指标不具有唯一性,面是结合本规程其他规定的基础上,在一定指标范围内确定。如一个居住区和单体建筑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具有可比性,居住区的相应指标应低于单体建筑项目;又如我省城镇所处地域跨度大、地貌特征差别大,河西戈壁绿洲地区幅辽阔,适合低密度建设,而中东部地区,需要较高密度建设。 3 建筑间距

3.1 建筑物的间距,有满足建筑物自身使用需要的消防、抗震、日照、卫生、交通、绿化、通风要求,也有满足建筑物所在地块使用功能和整体环境需要的道路交通、工程管线、城市空间景观等要求;前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作出了规定,后者,因地块环境千差万别,一般通过城镇规划进行控制;本规程针对部分城市建筑间距最低标准不断被突破的实际,再次强调了建筑间距的最低控制标准和最低控制标准的办法。

3.2 相邻住宅建筑正面日照间距最大,有条件的城镇和地块应当按正面日照间距控制;但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十分必要;同时,一些旧城区有关相应的拆迁任务,按正面间距难以达到旧城改造的目的和满足相关权益方的利益,所以,城镇开发建设中,大都通过日照计算满足相应的日照标准。

目前,我省一些城市由于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的规定不明确,造成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指标没有具体要求,在确定日照间距时,往往以周边用地和建筑的利益最小化、本建设项目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给城市的改造开发造成困难,城市建设密度越来越大。因此,本规程提出“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

针对我省一些城市的建设项目,为了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容积率,采用将住宅建筑变换名称的做法逃避或降低日照间距要求,本规程规定住宅建筑包括参照住宅套型设计的各类“公寓”建筑和有日照要求的文教卫生建筑,参照住宅套型设计的各类“公寓”应当按照住宅建筑进行日照间距控制。本规程公布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能因为名称上没有标明住宅而回避日照要求进行审批,规划、设计单位不能不因为名称上没有标明住宅而回避日照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3.3 本规程确定的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建筑的日照间距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5.0.2的有关要求计算方法测算和控制,确定了全省16

个城市的日照间距系数。县城的日照间距系数可以参考邻近的城市确定,但夏河县、碌曲县、玛曲县属于VI类气候区,执行冬至日1小时标准。

3.6 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结合我省部分建筑设计单位在省内采用的日照分析参数,规定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连续日照时间小于0.5小时,不应被累计在内。

3.7 本规程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180-2005)对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的日照标准作出了更高的规定。 3.8-3.10 本规程确定的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是综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甘肃规划管理现 状,并参考外省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控制间距,选取了低限标准。其中,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按日照间距测算;非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按照满足相应的交通、绿化等最小需求测算;建筑的侧面间距依据消防间距确定。同时,建筑密集区可能对基地以外的建筑造成日照影响的,应当进行综合日照分析确定建筑间距。 4 建筑退让

4.1 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建筑物,应当针对界外用地的使用特点,合理退让地界。界外为建筑物或规划建设建筑物的,该建筑物应当与界外建筑物共同满足的日照、消防等间距要求,一般应各退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间距的一半;界外为公路、河道、铁路的,该建筑物的退让距离,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以内应当符合城镇人民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以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临近城镇道路、规划黄线、绿线、蓝线、紫线以及广场等开场空间的,该建筑物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城镇人民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另外,建筑物的退界,应当保证该建设物所在用地及其相邻用地具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权益和开发建设强度,从而为土地部门依法有序出让(或划拨)土地、规划部门依法提出规划条件、规划设计单位依据国家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创造条件。

4.2 当界外为建筑物或规划建筑物时,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建筑物,应当合理退让地界,以便使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间距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并为各建筑物外部环境和公共空间的合理布局创造条件。各类建筑的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距离一般为规定最小间距的一半;但在实际建设中,由于界内外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益人构成复杂、权益人利益不同等因素,建筑退界应当根据界内外用地的实际情况,在不小于最小离界距离和相应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能够实施的前提下具体确定。

另外,考虑居住建筑(含有日照要求的文教卫生建筑)主要朝向南退用地界线是为满足该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为此,该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所需的退界应当主要由所在用地提供,相邻用地上的建筑物合理退让为补充;结合我省建筑物的般在六层以上的实际,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南退界一般规定的基础上,界外已经有退界不够的建筑物的,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还应当保证与界外建筑物的日照间距和消防间距。

4.3 地下建筑物应当退让建筑 …… 此处隐藏:284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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