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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9
导读: 注:主要朝向为非南北时,折减系数参见表 3.5 4.3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 地下建筑物底部的距离)的 0.5 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 3m。 4.4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

注:主要朝向为非南北时,折减系数参见表 3.5 4.3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 地下建筑物底部的距离)的 0.5 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 3m。 4.4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表 4.4 控制;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 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视距的要求。 表 4.4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m) 建筑高度 道路红线宽度 30m 以上 20m 以上--30m 20m 及以下 小于 24m 5 3 3 24-50m 10 干路 10,支路 5 5 大于 50m 15 15 10

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可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 4.5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 体育馆、游乐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以及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企事业单位建筑,其面 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满足停车、回车、 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且不应小于 15m. 4.6 在住宅建筑中配建两层以上餐饮、娱乐、商业功能用房的,其后退道路红线距 离应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且不应小于 10m.。 4.7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严禁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在规 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应设置零星建筑物。 4.8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道路红线要 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道)外缘,国道不少于 20m,省道不少于 15 m,县道不少于 10 m,其它道路不少于 5 m;沿高速公路的建筑物,后 退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 30 m,后退互通立交隔离外缘和高架桥 50 m。 4.9 铁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高速铁路 不少于 30 m,铁路干线不少于 20 m,铁路专用线不少于 15 m。

5 建筑高度和景观 5.1 同一地块或同一项目建筑群的控制高度应通过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进行 视线分析和景观设计后,确定高度控制要求,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 24m 小于、等于 60m,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一般 不应超过规划总幢数的 50%,且不同高度建筑的高差不应小于 6m;地块或建筑群规模较大时 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不应超过 5 幢。 (二)建筑高度大于 60 m,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一般不应超过总幢数 的 50%,且不同高度建筑的高差不应小于 15 m;地块或建筑群规模较大时,其同高度、同体 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不应超过 3 幢。 5.2 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满足有关规定外,其控制高 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 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 1.5 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宜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 合建筑以 1:1(即 45°)的高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设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 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 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5.3 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由详细规划确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其最

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大于 80 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 24m,小于、等于 100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大于 70m。 (三)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其最大的连续展开面宽超过 60m 当通过专门的城市设计, 进行视线分析和景观设计后确定。 5.4 在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设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 合建设保护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5.5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 设施周围建设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6 道路交通及绿化 6.1 各类建设用地应当与支路相连接;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可以与次干道相连接。支 路系统不完善的旧城区,建设用地出入口位置符合法定详细规划的,可以突破上述规定。 6.2 各类建设用地的出入口位置距离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 70m,距离次干道(或 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 50m,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不宜小于 30m。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 叉口处的,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6.3 各类建设用地的主要出入口不应采用过街楼型式,建设用地的消防通道不应全 部采用过街楼型式。 6.4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 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6.4 的规定。 表 6.4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项 住 办 宅 公 目 一类 二类 指标单位 车位/100 ㎡ 车位/100 ㎡ 车位/100 ㎡ 车位/100 ㎡ 机动车 0.7 0.4 0.45 0.45 自行车 0.5 1.0 7.5 7.5

商业、 金融、 服务业、 市场等

体育、文化、 娱乐 医 院

车位/100 ㎡ 车位/100 ㎡

0.3 0.3

3.6 1.5

注:城市人口 20 万以上城市,各类建筑的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 10%。 6.5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使用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没有停车场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6.6 建设用地内必须建设一定数量并方便居民出入的绿地、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集中 绿地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和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以及覆土层达到 1.0m 以上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符合表 6.6 的规定。 表 6.6 各类建设用地绿化控制指标 用地分类 居住区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教育、科研设计 绿地率 ≥30% ≥20% ≥30%

注:①绿地率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的比率(%) ②旧城改建的上述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6.7 建设用地的绿地内必须建设

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 8m,面 积不小于 400 ㎡(零星建设的住宅建筑的集中绿地单块面积可降低至 200 ㎡),地下建筑覆 土深度达到 3.0m 等要求的,方可计入集中绿地指标。 6.8 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的总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的集中绿地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及零星建设的住宅 建筑不小于 0.5 ㎡/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 1.0 ㎡/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 1.5 ㎡/人。 (二)公共集中绿地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并至少应达到总用地面积的 5%。 7 附则 7.1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甘肃省 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科学合理的确定城镇及其建筑的空间环境,提 高本规程的实施水平。 7.2 城市新区、旧区划分由各城镇总体规划具体确定。 7.3 在乡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内编制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参照执行本规程。 7.4 本规程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甘肃省地方标准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条文说明 1 总则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许可必须依据控制 性详细规划,《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条例》)将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规划条件规定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定附件。为进一步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落实城乡规划规范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并使各地、各规划编制单位确定的规划条件相对统一,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主要用于规范全省控制性详 …… 此处隐藏:292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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