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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7
导读: 最新《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编总则1 第二编地质保障6 第三编井工煤矿9 第一章矿井建设 10 第一节一般规定 10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0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6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8 第二章开采 23 第一节一般规定 23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最新《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编总则1

第二编地质保障6

第三编井工煤矿9

第一章矿井建设 10

第一节一般规定 10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0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6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8

第二章开采 23

第一节一般规定 23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25

第三节采掘机械 33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 36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36

第六节防止坠落 37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9

第一节通风 39

第二节瓦斯防治 47

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3

第四章煤 ( 岩 ) 与瓦斯 ( 二氧化碳 ) 突出防治 55 第一节一般规定 55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58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0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63

第一节一般规定 63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65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65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66 第六章防灭火 68

第一节一般规定 68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70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73

第七章防治水 76

第一节一般规定 76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77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78

第四节井下排水 81

第五节探放水 82

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85

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85

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88

第三节井下爆破 90

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97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97

第二节立井提升 107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11

第四节提升装置 117

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23

第十章电气 124

第一节一般规定 124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27

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28

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29

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32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33

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35 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36

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37

第一节一般规定 137

第二节安全监控 138

第二节人员位置监测 142

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42

第四编露天煤矿144

第一章一般规定 145

第二章钻孔爆破 147

第一节一般规定 147

第二节钻孔 147

第三节爆破 147

第三章采装 151

第一节一般规定 151

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51

第三节破碎 154

第三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54

第四节拉斗铲作业 155

第四章运输 156

第一节铁路运输 156

第二节公路运输 157

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58

第五章排土 160

第六章边坡 162

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63

第一节防治水 163

第二节防灭火 163

第八章电气 165

第一节一般规定 165

第二节变电所 ( 站 ) 和配电设备 165

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66

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67

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68

第五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70 第六节照明和通信 170

第九章设备检修 172

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174

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75

第二章粉尘防治 176

第三章热害防治 179

第四章噪声防治 180

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81

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82

第六编应急救援184

第一章一般规定 185

第二章安全避险 187

第三章救援队伍 189

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90

第五章救援指挥 191

第六章灾变处理 192

附则 196

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97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

息。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 此处隐藏:238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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