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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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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01-0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 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档[2004]7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01-0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

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档[2004]7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统一规范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地税工作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单位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并贯彻落实。

附件:1.税务档案归档范围(暂行)

2.税务档案保管期限表

3.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

4.税务档案档号的编制方法

5.各类档案案卷目录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北京市地税系统税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税务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北京市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地税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税务档案,是指本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评查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电子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税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的原则。即税务档案工作由市局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筹规划并实施监督指导,由市、区两级分别保管。

第四条 税务档案管理工作基本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积极开展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为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开具涉税证明等工作提供基本依据,为社会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提供基础信息。

第二章 税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第五条 税务档案归档范围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资料,以及税务机关实施各项具体征管评查行为所形成的记录材料。根据其反映内容不同主要分为七类:登记类、申报类、缴款书类、税费管理类、检查类、发票类和其他类。税务档案归档范围(暂行)见附件一。

第六条 税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注销、吊销企业登记类档案从注、吊销年度起保管20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二。

第三章 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第七条 按规定应归档的税务资料由档案的受理部门或指定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八条 归档的税务档案应是原件。凡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经办税人员核对确认签注“经确认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字样后加盖企业公章。纸质资料破损的应该糊。字迹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保存。

第九条 税务档案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分别采用一户一档、一事(案)一档和序时归档的方法进行立卷归档,一档可立多卷。登记类档案按照一户一档方法进行立卷归档。

申报类档案按照按户序时或按年一户一档方法进行立卷归档。

缴款书类档案按照按月序时方法进行立卷归档,不同月份的缴款书类资料不能立为一卷。

税费管理类、发票类、其他类档案按照一事(户)一档、按户序时或分类序时方法进行立卷归档。

检查类档案按照一案一档方法进行立卷归档。

第十条 税务档案应按不同类别,于次年三月底前立卷归档。申报类档案按入库年度立卷归档,检查类档案在结案年立卷归档,其他类中的土地增值税档案在办结年立卷归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税务档案的卷内资料排列应按形成时间进行排列。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税务机关形成的文书、表格在前,其相关材料和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在后。

第十二条 卷内资料按顺序用铅笔编写页号(申报类、缴款书类除外)。卷内凡有图形或文字的页面均应逐页标注页号,不得重号、漏号、空号,页号标在页面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第十三条 税务档案案卷内的排列顺序是: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资料、卷内备考表。卷内目录一般应由计算机打印。缴款书类和发票类中的工本费收据档案不打印卷内目录。各类税务档案的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样式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 税务档案应使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装订材料装订。档案装订时应将案卷左上角戳齐并装订,不得压字、掉页、倒页。序时立卷归档的档案按1.5cm左右厚度装订为一卷。

缴款书类、检查类档案按照市局计会处、检查处的要求装订。

第十五条 税务档案必须使用市局统一印制的档案装具。案卷封面应按要求据实填写完整,并与卷内资料内容一致,有关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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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料的情况说明,应逐项填写在卷内备考表中。字迹要求工整、清晰,字迹材料应耐久保存。

第十六条 需要保密的税务档案应在该卷封面标明保密级次,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由档案生成部门按有关规定注明,并按规定保管。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税务档案时,应对案卷认真检查,办理交接手续。发现归档案卷内容短缺不全的,应督促经办人补齐,补齐后的才准予归档。

第四章 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十八条 市局档案管理部门按照“保管期限一年度一机构一类别”分类法对税务档案进行分类、排列。各区县地税局、分局(即同一全宗内)的档案应按“保管期限一年度一类别”分类法进行分类、排列。排列顺序应保持先后一致,不得任意变动。其中登记类档案按照计算机代码升序排列。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部门按分类对税务档案案卷统一编号,在案卷封面标明档号。档号由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组成。登记类档案一户一号。税务档案档号的编制方法见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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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税务档案应装入市局统一配发的档案盒(箱)内,填写档案盒(箱)封面。顺序编制档案盒(箱)号。

第二十一条 税务档案应按不同类别编制案卷目录,同一目录号的案卷目录按年度顺序l 00页左右装订成一册。案卷目录应以纸质和电子双重方式永久保存,集中存放。各类档案案卷目录样式见附件五。

第二十二条 税务档案应按照排列顺序上架,档案柜(架)应编号,注明存放税务档案的年度、机构和类别,以便查找。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设专用库房保管税务档案,税务档案与其他档案分别存放。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做好库房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库房管理按照《档案库房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税务档案的借阅、利用本着档案形成单位优先使用的原则。本单位人员到档案管理部门查阅税务档案原件的,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需查阅的,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档案管理部门主 …… 此处隐藏:180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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