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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4
导读: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建设单位内审意见;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建设单位内审意见;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会同检测、评价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建设单位内审意见;

2012年发布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会同检测、评价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

2012年发布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章 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或合法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意见书或予以批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或批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

2012年发布

合法性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通过审查的,予以批复;未通过审查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批复文件。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一般要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现场验收一并进行。

专家评审和建设单位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变更审查与新申请审查程序和要求一致。建设单位应就变更内容提交专题报告进行说明。变更后职业病危害类别发生变化的,应按变更后职业病危害类别申请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抽调具有监管职责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审

2012年发布

查,必要时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邀请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审查。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和有关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委托设计、评价等业务,应当与接受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连贯性和资料的完整性,在本细则下发前已经由某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或设计批复的,由原批复机关继续实施后续的审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2年发布

附件列表: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doc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doc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doc 4:建设单位内审意见表.doc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doc 6: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专家评审意见表.doc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doc 8:现场核查意见表.doc

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书.doc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意见书.doc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书.doc 1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doc 1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doc 1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意见书.doc

2012年发布

附件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 请 日 期

2012年发布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建设单位填写。

二、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中“职业病危害类别”栏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填写,职业病危害 …… 此处隐藏:206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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