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0年版(3)
4.2招标控制价
4.2.1根据需要,水电工程招标项目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时,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及补充通知和澄清文件;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编制期市场价格; 7其他相关资料。
4.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及技术条款中描述的项目特征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条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发包人定价供应的材料,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计入综合单价。 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暂估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计列。
4.2.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4.1.4、4.1.5条和第4.2.3条的规定计价,必要时按招标文件规定对以总价方式支付的项目费用进行分解。 4.2.6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依据和合同有关规定计算; 2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合同有关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4.2.7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
4.2.8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或明显低于招标工程成本价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水电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水电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4.3 标底
4.3.1根据需要,水电工程招标项目可编制标底,并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标底的作用,如在复合标底价中的权重等。
4.3.2标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4.3.3标底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及补充通知和澄清文件;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编制期市场价格; 7其他相关资料。 4.3.4标底应按以下原则编制:
1严格按招标文中所列工程量清单编制;
2应以有能力承担招标项目的可能投标人的平均先进施工水平为原则;
3应充分预计合同文件中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费用并计入标底价中。 各项费用的具体编制方法参照本规范4.2.4、4.2.5和4.2.6执行。 4.3.5招标人标底应在开标时公布,公布后不应上调或下浮。
4.4 投标价
4.4.1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4.4.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4.3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及补充通知和澄清文件; 5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编制期市场价格; 9其他相关资料。
4.4.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本规范2.0.4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和技术条款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规定由发包人定价供应的材料,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计入综合单价。 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暂估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计列。
4.4.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人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4.1.4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本规范4.1.5的规定确定。 4.4.6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或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2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3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4.4.7税金和规费按本规范4.1.8的规定执行,并计入综合单价中,不单独列项。 4.4.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合计金额一致。
4.5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
4.5.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5.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4.5.3发、承包双方在合同条款中应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4发包人提供材料、施工设备等的计价、支付、扣回方式; 5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6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7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定原则与支付时间; 8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9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以及支付和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4.6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6.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4.6.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6.3工程计量时,应以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的方式计量。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项目变化及工程量增减时,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及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人签证确认和发包人审核后的数量予以计量。 4.6.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个计量周期末向发包人(或发包人现场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核。
4.6.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金额(附相关资料);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附相关资料);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附相关资料);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应扣减的发包人提供材料、施工设备的金额; 10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11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6.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并经监理人审核签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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