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课后思考题答案(3)
4、下列我方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如有错误或不完整,希望更正或作补充。
(1)每码3.50元CIFC香港;(2)每箱500英镑CFR净价英国;(3)每吨1000美元FOB伦敦;(4)每打100欧元FOB净价减1%折扣;(5)2000日元CIF上海包含佣金2%。 A:(1)没有写出何种计价货币及佣金率。每码人民币3.50元CIFC2%香港,(2)顺序写反了。每箱500英镑CFR英国净价。(3)没有说明是否包含佣金或者折扣或者净价。每吨1000美元FOB伦敦减折扣2%(4)不能净价和折扣同时出现。每打100欧元FOB上海净价。(4)缺少计量单位。每打2000日元CIF上海包含佣金2%。
5、我某公司出口商品每公斤100美元CFRC2%纽约。试计算CFR净价和佣金各为若干?如对方要求将佣金增加到5%,我可同意,但出口净收入不能减少。试问CFRC5%应报何价? A:CFR净价:100X(1-2%)=98(美元)
佣金:100-98=2(美元)
增加到5%则:(100-98)/(1-5%)=103.158(美元)
6、我某公司出售一批瓷器至加拿大,出口总价为US$35000CIF温哥华,其中运费1700美元、保险费217美元。进价合计¥245700(含增值税17%),费用定额率8%,出口退税率13%。当时银行美元买入价为7.612u元。试计算这笔出口教育的换汇成本和盈亏额。
A:出口教育的换汇成本:¥245700+(¥245700 8%)- [¥245700 (1+17%) 13%]¥238056==¥7.196 US$35000 US$1700 US$217US$33083
盈亏额:(US$35000 X 7.196)-¥245700 = ¥6160
该出口公司盈利人民币6160元
第三篇
第七章
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A:交付货物是卖方的基本义务。
2、为什么说在FOB、CFR、CIF、FCA、CPT、CIP合同中,“交货”与“装运”可理解为是一致的?
A:因为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到船上或者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在采用上述六种术语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交货”和“装运”在一定意义上是一致的。
3、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有哪几种?我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约定装运时间时,一般应考虑哪些问题?
A: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规定某月装运、规定跨月装运、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规定在收
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有时使用规定在某一特定日期装运、具备某一条件(如接到确认样品通知书等)后确定装运期以及使用近期装运术语。
注意问题:国际货运情况错综复杂,较难做到保证货物装运在选定的某一天完成,故实际业务中避免使用“在某一日期装运”;对于“近期装运”由于界定模糊,也要减少使用。对于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到达时间的做法,往往会引起对合同性质产生疑问,除非必要,我方有把握,一般不能接受。
4、何谓分批装运和转运?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对买卖双方各有什么利弊?
A:分批装运(分期装运):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
转运: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运地至最后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不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行为。
一般来说,允许转运对卖方比较主动,但要增加费用支出。而货物在转运时可能增加损耗或三十,而且易使运程延迟。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主要有哪几种?对这些规定方法,按照一般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应如何理解?如未作规定,又应如何理解?
A:(1)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于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对卖方比较主动,他可以根据货源和运输条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灵活掌握。
(2)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这种做法往往是根据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的需要确定的,对卖方的限制较严。按惯例,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也不视作分批装运;货物经邮运或专递运输,如邮局收据或邮寄证明或专递收据或发运单的表面上系由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并于同一日期盖戳、签署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则该邮寄或专递装运将不作分批装运论。
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均被允许。”按此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
6、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对转运是如何规定的?如未作规定,在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A:
转运: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运地至最后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不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行为。
一般来说,允许转运对卖方比较主动,但要增加费用支出。而货物转运时有可能增加损耗或散失,而且易使运程延迟。如果进口人想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运,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以要求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清楚地写明不包括上述有关转运的条款。在实际业务中,尤其是在出口合同中,以明确规定允许转运条款为宜。
7、是不是每笔交易都必须在合同中规定装运地和目的地?
A;是的,由于合同中的交货地点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不仅关系的卖方于何地履行交货义务和货物的风险合适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还关系的到运输的安排,运费,保险费以致成本核算和确定售价等问题。因此都必须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
8、在国际贸易中规定装运港和装运地的目的港和目的地有哪些方法?在出口业务中确定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各应注意哪些问题?
A:
装运港和装运地:1)只规定一个装运港或装运地;2)规定两个或多个港口或地方名称:货物分
散;3)笼统规定:卖方可选择交货点。
目的港和目的地:1)只规定一个目的港或目的地;2)规定两个以上的目的港或目的地;3)笼统规定
出口业务中确定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便于履行交货义务,节省开支,原则上应选择靠近产地、交通便捷、费用低廉、储存仓库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方。使用FOB、CIF或CFR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时,应选择海轮能够直接进入载运货物港口作为装运港。采用多式运输的情况下,一般应以便于多式运输经营人收获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若交易数量较大或货物来源分散,集中在一个地点有些困难,则可争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点装运。
在出口业务中,我方决定可否接受国外客户提出的目的港和目的地时,通常要考虑:贯彻我国有关政策,不得以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来往的国家和地区的港口后地方作为目的港或目的地;对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不要使用笼统说法;凡以非集装箱的一般海上散货运输方式交运的交易,货物运往目的港无法直达班轮或航次较少的,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运的条款;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力求避免把正在进行战争或有政治动乱的地方作为目的港或目的地;对内陆国家的出口贸易,应选择距离该国家目的地最近的,我方能安排传播的港口为目的港;规定的目的港和目的地,如有重名,应明列国别与所处方位;正确使用“选择港”,一般不要超过三个。
9、何谓“选择港”?在出口业务中使用“选择港”条款应当如何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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