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04任务
04任务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0
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共 5 道试题,共 100 分。)
1. 案情介绍: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和张某在2006年4月30日的数学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在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诉称: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出的决定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问题:
1. 什么是行政主体?
2. 结合本案分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 分析本案,你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参考答案: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有权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是法律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能够支持。根据《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对刘某等四人的处分,处罚畸重,显失公正,且超越权限范围,违背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2. 案情介绍: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事先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
1.分析A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你认为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3.你认为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
参考答案:
1. 是具体行政行为。《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表面看是抽象行政行为,实际上是面向特定的企业,属于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2. 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侵犯了县机床附件厂的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 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因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
3. 案情介绍: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自制的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
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正)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80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且工商局认为李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2000元的罚款。
问题:
1.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2.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本案中,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正)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都是法定处罚种类,并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
2.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工商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20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主要是基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3.变更处罚。处罚理由中应删除“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的内容,直接依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正)作出处罚。
4. 案情介绍:2001年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
边修建了总面积为32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执。2001年10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300元罚款。
张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法院认为:(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2)张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
问题
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为什么?
2.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
参考答案:
1.区规划科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区规划科只是该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内部的一个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没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能力,因此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2.区政府的授权行 …… 此处隐藏:240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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