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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基发展: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2
导读: 银基发展: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7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沈阳银基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银基发展: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7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沈阳银基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接受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吴杰、钟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1年3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第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3月12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登记方式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2日上午九时在皇城酒店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志奇主持。除公司股东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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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242,151,73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97%。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与事实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审议。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告所列全部提案,具体如下:

1、《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2010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监事会2010年度工作报告》

4、《关于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董事候选人沈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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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候选人刘成文

(3)董事候选人刘博巍

(4)独立董事候选人齐法兹

(5)独立董事候选人郭永清

10、《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11、《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监事候选人周巾

(2)监事候选人李海英

经验证,上述提案的表决均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为普通决议,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半数表决通过;其中,第8项议案关联股东沈阳银基企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表决议案与公告议案内容完全一致,决议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银基发展: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7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承办律师:吴 杰 钟 宇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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