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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03
导读: (二)绩效年薪的确定。 绩效年薪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分数及经营难度系数挂钩。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2倍经营难度系数考核分数/100。 经营难度系数为0.5-1,根据企业行业特点,结合企业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及员工人数

(二)绩效年薪的确定。

绩效年薪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分数及经营难度系数挂钩。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2倍×经营难度系数×考核分数/100。 经营难度系数为0.5-1,根据企业行业特点,结合企业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及员工人数等因素,市国资委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每年以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为基数另计提20%作为任期奖励金,暂存至市国资委指定账户,待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成后视情况奖励给企业负责人,未奖励部分退还给企业。未满任期离任的,进行离任审计后 - 9 -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视考核情况进行奖励;不需离任审计的,离任满一年后视考核等情况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数80分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奖励全部任期奖励金。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数80分以下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减少任期奖励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具体减少任期奖励金的公式为:

减少的任期奖励金=任期内企业累计积存的任期奖励金×(80-实得分数)/80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不合格的扣减全部的任期奖励金。 第二十五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资本运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设立单项特别奖。单项特别奖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或瞒报财务、统计状况的,当年该企业所有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事后查实企业虚报或瞒报财务、统计状况的,在任期考核时将企业负责人在虚报财务信息的- 10 -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分数降为不合格,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该企业相关负责人退回多兑现的薪酬,并视情况扣发或减少任期奖励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考核分数,并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或减少其绩效年薪、任期奖励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因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发生改制重组、购并及整体上市等情况,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国资委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调整。

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国有参股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中由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薪酬已由 - 11 -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董事会确定的,所核定薪酬超出按本办法核定数额的部分原则上应当上交市国资委。

第三十一条 对于年度、任期中途因调离、辞职、辞退、退休、受处分等原因离任的企业负责人,应在其离任后(需离任审计的在离任审计后)3个月内,由市国资委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完成其相关年度、任期考核工作,考核指标可根据实际任职时间和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企业负责人所余任期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原则上不实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所余任期超过一年的,按所余任职年限确定考核目标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并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之前《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珠府〔2005〕131号)及《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珠府〔2005〕130号)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市属国有企业经营难度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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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附件

市属国有企业经营难度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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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 企业 考核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 珠海警备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口岸查验各单位, 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央和省属驻珠海有关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31日印发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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