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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5
导读: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建设质 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建设质

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省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军用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

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

下简称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并受上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

-1-

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

竣工验收之日止。对于缺陷责任期已满而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

程项目,相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明确具

体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建设单位限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章 监督机构的主要质量监督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

行业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下级监督机构和相关从业单位、人员

的资格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

试验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合同履行情况;

(三)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交底;

(四)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

阶段交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

(五)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六)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

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组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

工作的经验交流;

-2-

(八)参与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交通建设工程监督任务。

(一)省级监督机构负责主管监督、市级监督机构协助监

督的工程项目如下:

1.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高速公路工程;

2.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

工程;

3.沿海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工程、港口工程,内河三级

及以上的航道工程、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港口工程;

4.30万吨级及以上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

(二)市级监督机构负责主管监督、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协助监督的工程项目如下:

1.国家高速公路网之外的高速公路工程;

2.国、省道公路工程;

3.除省级监督机构负责主管监督以外的其他水运工程。

(三)县级监督机构负责主管监督农村公路及渡口等工程;

未设置县级监督机构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

接主管监督农村公路及渡口等工程。

(四)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

-3-

部门或其委托的港口监督机构依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

责相关水运工程的主管监督。

(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

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其负责主管监督的工程委托下级交通运

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负责主管监督。

依照本条规定负责主管监督工程项目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部门、港口管理部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监督机构。

第七条 省、市级监督机构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结合

监督工作量、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编制全省和各市年度监督

工作计划,确定各级监督机构主管监督的具体项目。

第三章 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情况;

(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的材料、设备

质量情况;

(四)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行为。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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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30日,向主管监督机构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附件1)。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

附件1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概况表,包括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

系方式等;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主管监

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工

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2),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主管监督机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告知原因(附

件3),并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履

行基本建设程序。交通建设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

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 主管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

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质量控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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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及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和阶段交工)质量评定的相关

规定。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

交底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

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规定的行

为。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

标;必要时监督机构可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抽检。

监督机构 …… 此处隐藏:178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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