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建设质
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省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军用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
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
下简称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并受上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
-1-
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
竣工验收之日止。对于缺陷责任期已满而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
程项目,相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明确具
体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建设单位限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章 监督机构的主要质量监督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
行业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下级监督机构和相关从业单位、人员
的资格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
试验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合同履行情况;
(三)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交底;
(四)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
阶段交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
(五)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六)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
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组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
工作的经验交流;
-2-
(八)参与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交通建设工程监督任务。
(一)省级监督机构负责主管监督、市级监督机构协助监
督的工程项目如下:
1.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高速公路工程;
2.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
工程;
3.沿海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工程、港口工程,内河三级
及以上的航道工程、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港口工程;
4.30万吨级及以上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
(二)市级监督机构负责主管监督、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协助监督的工程项目如下:
1.国家高速公路网之外的高速公路工程;
2.国、省道公路工程;
3.除省级监督机构负责主管监督以外的其他水运工程。
(三)县级监督机构负责主管监督农村公路及渡口等工程;
未设置县级监督机构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
接主管监督农村公路及渡口等工程。
(四)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
-3-
部门或其委托的港口监督机构依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
责相关水运工程的主管监督。
(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
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其负责主管监督的工程委托下级交通运
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负责主管监督。
依照本条规定负责主管监督工程项目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部门、港口管理部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监督机构。
第七条 省、市级监督机构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结合
监督工作量、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编制全省和各市年度监督
工作计划,确定各级监督机构主管监督的具体项目。
第三章 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情况;
(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的材料、设备
质量情况;
(四)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行为。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
-4-
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30日,向主管监督机构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附件1)。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
附件1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概况表,包括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
系方式等;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主管监
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工
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2),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主管监督机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告知原因(附
件3),并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履
行基本建设程序。交通建设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
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 主管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
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质量控制要
-5-
点及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和阶段交工)质量评定的相关
规定。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
交底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
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规定的行
为。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
标;必要时监督机构可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抽检。
相关推荐:
- [小学教育]四年级综合实践活动课《衣物的洗涤》教
- [小学教育]2014半年工作总结怎么写
- [小学教育]20世纪外国文学专题综合试题及答案
- [小学教育]TS_1循环使用催化丙烯环氧化反应研究
- [小学教育]最实用的考勤签到表(上下班签到表)
- [小学教育]气候与生态建筑——以新疆民居为例
- [小学教育]二人以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样本
- [小学教育]2014届第一轮复习资料4.1,3美好生活的
- [小学教育]土方开挖、降水方案
- [小学教育]手绘儿童绘本《秋天的图画》(蜡笔)
- [小学教育]2002级硕士研究生卫生统计学考试试题
- [小学教育]环保装备重点发展目录
- [小学教育]金蝶K3合并报表培训教材
- [小学教育]岩浆岩试题及参考答案
- [小学教育]知之深爱之切学习心得
- [小学教育]第十二章 蛋白质的生物合成
- [小学教育]Chapter 2-3 Solid structure and basi
- [小学教育]市政道路雨季专项施工方案
- [小学教育]中国海洋大学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天
- [小学教育]教育心理学第3章-学习迁移
- 浅谈深化国企改革中加强党管企业
- 2006年中国病理生理学会学术活动安排
- 设计投标工作大纲
- 基于ARP的网络攻击与防御
- 2016届湖北省七市(州)教科研协作体高三
- Google_学术搜索及其检索技巧
- 2019-2020学年七年级地理下册6.3美洲教
- 城市道路可研报告
- 【名师指津】2012高考英语 写作基础技
- 6级知识点培训北京师范大学《幼儿智趣
- 注册会计师会计知识点:金融资产
- 新安装 500 kV 变压器介损分析与判断
- PS2模拟器PCSX2设置及使用教程.
-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剂科管理组织机构
- {PPT背景素材}丹巴的醉人美景,免费,一
- NAS网络存储应用解决方案
- 青海省西宁市六年级上学期数学期末考试
- 测量管理体系手册依据ISO10012:2003
- 洞子小学培养骨干教师工作计划
- 浅谈《牛津初中英语》的教材特点及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