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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河镇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6
导读: 淅河镇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我校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教师违

淅河镇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我校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坚持“惩防并举、依法问责、强化导向”的原则,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理适当”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予以解聘。对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悔改的,可不予处分;对情节较为严重,但能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退出违规所得的,可给予警告处分或免予行政处分,并停薪停职进行深刻反省;对情节严重、拒绝或干扰调查、拒不纠正、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也可从重、加重处分,并报请主管部门调离本校工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予以解聘。

(一)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违法上访等活动,或公开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言论的;

(二)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故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集体和他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或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的;

(四)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歧视、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索要、收受学生家长钱物、有价证券,或要求学生家长为其谋取非法利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的;玩忽职守,擅自缺课或离开教学岗位,或工作时间内上网玩游戏、炒股票,或酒后进入课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

(七)违反中小学收费规定,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订阅教辅书籍、报刊,或强制(变相强制)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八)疏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安全和健康,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

(九)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的;

(十)其他违反师德行为的。

第四条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并于作出处理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停薪停职、调离本校、开除处分或辞退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作出决定。

违反师德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学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师德行为,免予纪律处分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退还违规所得;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可视其情节取消荣誉称号、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教师资格;对违反师德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应予以追缴或清退。

第八条 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教师,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得评先评优;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评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

第九条 调查认定违反师德行为的事实及处理依据,应当告知受处理的教师,受处理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反师德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由学校解除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包括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教职工。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淅河镇小学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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