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培养规定
上海交大研究生培养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关于硕士生培养工作的规定(试行)
(凯原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09年3月通过)
为加强硕士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硕士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07级及以后入学的硕士生。
第二条【学制年限】法学硕士生学习年限为二年半,全日制法律硕士生学习年限为三年,在职法律硕士生学习年限为二年半。
硕士生一般不得延期毕业。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毕业的,可由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填写《延期毕业审批表》,由导师签署意见,经学科、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年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选导师,制定、修改个人培养计划】法学硕士生在入学后的一个月内、全日制和在职法律硕士生在第二个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填写《师生双向选择登记表》,经导师、学科同意后,确定导师。
导师应在法学硕士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指导硕士生制定出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从研究生院主页上的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经导师签名审定后,由硕士生递交教务办存档。
硕士生修改个人培养计划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培养计划修改表》申请修订。
第四条【导师职责】导师应全面负责硕士生的日常培养教育工作,包括:
(一)指导硕士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二)督促硕士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到校学习,完成学习任务;
(三)对硕士生执行学习和科研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具体意见;
(四)对硕士生进行道德、学风、品行等方面的教育;
(五)指导和检查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六)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硕士生提出淘汰建议。
上海交大研究生培养规定
第五条【对硕士生的基本要求】硕士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论文撰写等工作。
硕士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本规定所要求的最低学分,发表学术论文达到《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规定》的有关要求,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基本学分组成】法学硕士生课程学习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其中学位课不少于19学分,非学位课不少于13学分。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课程学习总学分不少于75学分,其中学位课不少于36学分,非学位课不少于39学分。
在职法律硕士生课程学习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其中学位课不少于36学分,非学位课不少于14学分。
第七条【教学计划安排】法学硕士生的课堂课程教学计划一般在第一学年内完成。
全日制、在职法律硕士的课堂课程教学计划一般在第二学年结束前完成。
第八条【课程考核】法学硕士生的课程,可以采用课堂考试(开卷或闭卷)或者课程论文的方式进行考核。全日制和在职法律硕士生的课程,一般采用课堂考试(开卷或闭卷)的方式进行考核。
任课教师最迟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成绩单连同试卷或论文材料交教务办。
第九条【课程重修、重考】硕士生课程成绩在C-以上的(含C-)为及格,成绩在D以下的(含D),为不及格。
凡出现成绩不及格的学位和非学位课程,必须申请重修或重考。每门课程的重修最多不超过两次。同一门课程重考两次后仍不及格,予以退学处理。
凡学位课成绩平均积点没有达到标准(平均积点不到B),必须在学位课程中任选一门到两门成绩低于B(不含B)的课程进行重修或重考。每门课程的重修、重考只允许一次,平均积点仍达不到标准的,予以退学处理。
重修、重考手续由本人填写《重修重考申请表》,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由教务办核实后统一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批准。
上海交大研究生培养规定
第十条【中期考核】法学硕士生、全日制和在职法律硕士生中期考核应当在第三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由各学科负责组织。
硕士生中期考核的结果分为A等(优秀)、B等(合格,继续攻读学位)、C等(警告,给出改正措施)、D等(不合格,建议作退学处理),共4个等级。考核结果为B等以上(含B等)的硕士生,可以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对于学习态度欠端正,课程学习没有达到基本要求的硕士生,给予警告,并要求其给出改正措施,报给所在学科。已经提交改正措施报告的研究生可以进入学位论文阶段,所在学科负责跟踪检查其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于学习态度不端正、道德品行表现不好、课程学习成绩差、学位论文没有进展的硕士生,特别是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及格、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其他有损学校荣誉等行为的硕士生,给予中期考核不及格。对于中期考核不及格的硕士生,所在学科教研室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初步意见后,报教务办。
《硕士生中期考核表》由各学科汇齐后交教务办留存。
第十一条【开题报告】法学硕士生、全日制和在职法律硕士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应当在通过中期考核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
开题报告会由各学科负责召集3~5名相关学科专家对开题报告进行论证。 开题报告结束后一周内,《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表》由各学科汇齐后交教务办留存。
第十二条【表格说明】本规定中的《延期毕业审批表》、《师生双向选择登记表》、《培养计划修改表》、《重修重考申请表》、《硕士生中期考核表》、《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表》等表格,硕士生自行从研究生院主页上的“信息服务”栏下载打印。
第十三条【生效】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凯原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授权教务办负责解释。 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生培养环节流程》
上海交大研究生培养规定
入 学 报 到
网上输入
每 学期 开 学前 到 院教 务 办注 册
法学硕士入学一个月内, 填写
每学期开学二 周内完成
原则上第一学 期至第二学期
个人基本 信息基本信息表 交院教务办
《师生双向选择登记表》 师生双向选择登记表》选导师; 全日制和在职法硕在 第二个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 填写《师生双向选择登记
修改培养 计划(网上下载)
完成课程 学习
表》选导师。硕士生入学一个月内制订培养计划。
完成在校期间论文发表
第三学期结束前
第三学期开学一个月内
学位论文答辩
开题报告(网上下载)
中期考核(网上下载)
答辩结束立即
办理离校手 续在规定时间 内办完离校手 续,参加毕业典 礼。
领证书接通知到院 教务办领毕业 证书和学位证 书。
领派遣单凭办妥的离校 手续单到院学生 办领就业派遣 单,完备寄档手 续
离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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