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广东省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377号)和《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7]37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坚持科学 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我省社会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起重机械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坚决遏制起重机事故高发的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全面深入地落实企 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和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管责任。全面摸清我省起重机械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彻底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我省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全省起重机械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三、 排查和整治范围
起重机械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的范围是符合《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定义、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各类起重机械,重点是起重机事故高发和高危的冶金、化工(危险化学品)、港口行业等企业所使用的起重机械以及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建设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
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地把事故频发、隐患较多、管理薄弱的其他行业起重机械列入本次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的范围。
四、 排查和整治要求
(一) 隐患排查要求
1、各相关企业在自查自纠中,要认真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是否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
员有上岗证;设备依法申报检验),是否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所使用的起重机械是否办理注册登记、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隐患是否得到有效消除。
2、各地在监督检查中,应督促相关单位填写《起重机械自查自纠暨隐患排查整改登记表》,对存在隐患的要督促及时整改。在监督隐患整改工作中,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局报告。
(二) 专项整治要求
1、各地应组织对本地区起重机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见《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监督检查表》),严厉打击无证和超范围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出借许可证、拒绝监督检验等违法行为。
2、要对本地区起重机使用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并认真填写《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坚决取缔使用无证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设备,严肃查处未依法登记使用、无证操作、超期未检、无安全技术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新装或检验有效期届满的起重机械,其使用单位未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定维修保养合同的,监察机构与检验机构一律不受理告知、不安排检验、不予以注册登记。凡未进行使用登记、或检验不合格、或没有完整技术档案的起重机械禁止承租使用。
对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必须要有产权单位所在地使用登记的证明,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才能使用;需要重新安装的,还必须在使用地履行告知手续、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爆起重机械必须同时经监督检验及委托防爆性能检测合格后,才能注册登记,核发使用证。否则,禁止使用。
3、对前段时间冶金行业起重机专项整治行动所发现的问题,要根据其使用危险程度分别处理:(1)对曾经发生事故、有重大隐患需要整改而未整改到位、管理混乱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监察、坚决整治。(2)督促相关企业按照《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75号)的技术要求,能更换的及时更换、不能更换需要改造的要组织方案论证并限时改造(企业必须制订改造计划、监控措施和责任承诺书),不能更换或改造的必须坚决拆除。更换和改造后的起重机必须经检验合格、重新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3)对因厂房、基础等条件不能满足更换或改造要求、起升机构为普通电动葫芦的10吨及以下桥式起重机,按照合乎使用的原则,更换具有双制动、双限位的电动葫芦及适合高温的钢丝绳。主梁上拱度不符合要求的,还应降载使用,并重新核定起重量;主梁已发生变形的,必须更换。(4)对同一工作轨道上的多台起重机,要督促使用单位分期分批改造或更换,且必须作出书面承诺,并在非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上标注警示语(禁吊熔融金属)。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5日前)
各市局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起重机械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书面报省局备案。迅速对相关单位进行动员部署,积极开展专项整治。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8月15日至9月15日)
起重机生产、使用企业按照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隐患立即消除,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马上整改。自查自纠完成后,将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总结
随附《起重机械自查自纠暨隐患排查整改登记表》上报当地地级以上市质监局。
(三)监督检查阶段(9月16日至10月30日)
各地市质监局在企业自查自纠完成的基础上,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隐患和问题的企业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并签署承诺书;对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予以查处。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务必逐台消除事故隐患,不留死角。
各市局应于9月30日、10月15日、10月30日分别将本地进度情况及有关情况(见《起重机械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汇总表》)报省局特种机电设备处;于10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省局。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企业开展起重机自查自纠情况、监督检查中排查设备数、排查的隐患分类汇总情况、出动检查人员数量和检查次数、隐患整改情况、执法情况等)、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
(四)整改复查与执法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市局应对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进 行跟踪和落实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未完成的,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会同稽查机构进行查处,绝不手软。
(五)巩固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
为巩固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各市局应于12月1日至15日组织“回头看”。主要检查排查出的隐患是否治理到位、专项整治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是否有“回潮”现象。并于12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局。
省局从8月下旬起,派出2个工作组分赴各地进行督促指导,并于12月份组织对地级以上市局开展起重机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和验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 厅文件质检办特〔2007〕375 号
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7 年 4 月 18 日,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 …… 此处隐藏:264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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