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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被查事件回顾及其法律评析(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7
导读: 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经过详细调查,初步认定快播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北京爱情故事》等影视剧、综艺类作品,非法经营额为8672万元;因此,其对快播公司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这是依法处理

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经过详细调查,初步认定快播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北京爱情故事》等影视剧、综艺类作品,非法经营额为8672万元;因此,其对快播公司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这是依法处理。

在此次侵权案中,腾讯公司是最主要的被侵权方,此次“快播”案的第一投诉人也是腾讯公司。深圳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腾讯投诉后开始立案调查。腾讯视频6月18日承认快播之所以被调查,是由于腾讯举报。

罚单生效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对快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快播被处以2.6亿元罚款,即日生效。

按照规定,快播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需将上述罚款缴交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侵权事件

2014年5月17日,快播公司曾发表致歉声明,称深感惭愧,向广大用户及社会各界致以最诚挚的道歉。快播并称已紧急成立快播播放器专项整改小组查找漏洞,严格自查自纠,整个过程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配合执行。

2014年5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快播”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拟对“快播”涉嫌盗版侵权一事处以2.6亿元罚款。随后“快播”提出听证要求。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26日将2.6亿元处罚通知书送达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该局稽查执法人员方灿宇在接受多家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出罚单已送达快播公司行政经理,罚单即日生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快播公司应在15日内缴纳罚款。

根据处罚通知书,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处2.6亿元行政罚款。深圳市市场监督局有关人士称,如果该公司不执行处罚决定,该局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6月26日,送达处罚时的快播仍在正常运营,但内部冷清,部分办公区已清空。当时有快播员工表示,部分员工已被安置到别处的其他公司。

快播已重新注册了好几个公司,用于安置不同的业务和员工。其中一家叫云帆世纪,放的是快播系列除播放器之外的业务。工商资料显示,有一家深圳市云帆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5月26日,地址在深圳市福田区南方国际广场A栋1605室。

问题:1、快播被冤枉了吗?

2、快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3、深圳的处理是否合法合理?

评析:

神奇的P2P网络技术

说到快播,不得不提P2P(点对点)。P2P是一种新兴的网络技术,在这种网络技术中,成千上万台彼此连接的计算机都处于对等的地位,每一台计算机既是网络资源的下载者,也是网络资源的上传者,而服务器的主要作用是存储、管理网络资源的种子。P2P网络技术不仅解决了网络带宽的瓶颈问题,还解决了网络资源的供应问题。它极大地提高了网络传输的速率和资源交换的效率。快播正是利用了这种技术优势,迅猛发展,并与优酷等国内巨头相抗衡。

有利必有弊。P2P网络技术同时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在P2P环境下,任何一位用户都可能是网络资源的上传者与下载者,而网络服务器一般只保存资源的索引而并不保存资源本身。因此,这种情况下,P2P更像是用户与用户之间的资源交换,而网络服务商只对资源交换进行引导,但不直接对资源内容进行管理。除非网络服务商特地保留交换资源的备份,网络服务商很难对交换资源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控制。这就为网络盗版、网络色情、网络病毒传播等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实际上,P2P的劣迹不少人应有耳闻。在2008年轰动全球的“艳照门”事件中,第一个在网上发布“艳照”的人叫“奇拿”,“奇拿”当时就是采用P2P的方式分享艳照的。虽然警方认为“奇拿”是艳照的上传者和发布者,他需要对此负责,但最终都没有找到真正的“奇拿”。当然,在该案件中警方认为主要应当追究“奇拿”的用户责任,而不是追究“某网站”的网络服务商责任。

播主:法律审查责任

就快播事件而言,它所挑战的是我国现有法律关于网络服务商对于网络资源的法律审查责任。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这其实是规定了网络服务商对于网络资源的审查责任。

然而现有法律对具体的审查责任并未加以明确。从实践来看,网络服务商主要有三种审查方式:第一种是全面审查式。采取这种方式,网络服务商一般于网络资源上传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如,优酷网就是采取这种方式。第二种是有限审查制。采取这种方式,网络服务商一般在网络资源上传前不作审查,而在上传后依职权主动巡查或依申请特别审查。目前绝大多数的视频网站、论坛网站均采此取此种方式。第三种是不作为审查制,即不对上传的网络资源进行任何审查,由用户自由使用。而快播就是属于不作为审查制。

当然,基于促进网络发展的目的和合理保护互联网权益的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即当网络服务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网络服务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商不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却是十分模糊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避风港规则”不能滥用,否则,“避风港规则”就会变成搜索网站和分享网站的“安全港”,甚至演变成某些网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实践中,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肆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有人在,而且形成了完整的灰色产业链:首先,专业盗版网站通过技术手段,或干脆直接以雇用人力打字的方式,获取成熟的文学网站每日更新的正版内容,原创作品上传更新后5到10分钟即可被疯狂盗播。盗版网站以搜索引擎为推广途径,大肆赚取网络流量;然后,再以“广告联盟”为盈利途径,赚取巨额广告收入,而搜索引擎、“广告联盟”则与盗版网站按照一定比例共享“收益”。

为此,“红旗原则”出台了,它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

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

武器:技术中立与法律正义

从技术中立的角度来讲,法律规则的设置不应限制技术的创新与发展,这是为了鼓励技术创新。从法律正义的角度来讲,任何技术都不应逃离法律的管制,这是为了打击违法犯罪。从任何单方面看技术中立或法律正义,它似乎都是合理的、理性的。但实际上,这两种价值取向往往是冲突的,尤其在日新月异的新技术信息领域。

那么,当一种新的技术突破现有法律的边界时,到底是鼓励技术创新优先,还是打击违法犯罪优先?到底“技术中立”至上,还是“法律正义”至上?技术与法律,如何取舍?

显然牺牲任何一方都是不合理、不现实的。最终的出路必然是妥协的结果。技术创新需要配套法律创新,法律规制需要适应技术发展。

决斗中的政府职能 虽说企业在应用一种新技术时应当考虑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为此承担责任。但是,板子不该只 …… 此处隐藏:223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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