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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5
导读: 《衡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衡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衡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衡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衡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衡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办公写字楼、商业、工业等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或强行服务,以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桃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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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指导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按住宅区服务标准分等级确定。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与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的道路、共用走廊、通道的清扫,上下水管道清理,化粪池清淘,房屋外墙面清洗,水塔(池、井)清洗消毒,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

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内栽种的花草树木,定期修剪、喷药、施肥、浇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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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执勤巡逻,维护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等。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住宅区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和建设费用已经摊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养护、管理。不包括上述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第九条 下列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档住宅区; 2.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类别的物业; 3.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特约服务项目。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泊位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拟定相应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其内容要根据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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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购房人共同利益的约定要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等综合因素制定。利润率一般不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浮动幅度一般不超过等级基准价±10%。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办法及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可按月和季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具体收费时限由双方约定。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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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显要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形式实行明码标价,标明: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热等项费用的,也应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用包干制或酬金制,采用哪种形式由双方约定。普通住宅区的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采用酬金制的,其酬金按比例收取,一般不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担的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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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盈亏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八条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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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此处隐藏:256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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