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收入与土地产权改革
浅谈农民收入与土地产权改革
浅谈农民收入与土地产权改革
摘要:中国要实现共同富裕,建立小康社会,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可是在商品经济如此发达的今天,占中国总人口一半多的农民却要守着土地致富,收入微乎其微,可想实现的机会太小,作者将通过对农民收入与土地产权的分析,找出增加农民收入的土地产权的改革方法。
关键字:农民;收入;土地;产权
一、研究背景
在拥有悠久历史的中国,农村经历了多种多样的土地产权制度,包括井田制、均田制、永佃制等。新中国建国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农民的土地产权经历了多次围绕土地产权的界定而展开的制度变革,其中有土地产权私有制、土地合作化、土地人民公社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现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与农户两个经营层次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次伟大的变革,使农民获得对土地的经营自主权,极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成功地实现了由贫困向温饱的跨越。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在当今的社会发展中,是否可以继续坚持和完善“集体所有制”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二、农民收入与土地产权现状
1、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差别巨大
2011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77元,农村人均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纯收入2520元,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23979元。通过去年的数据统计可以看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到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三分之一。并且农村人均家庭经营第一产业(农业)纯收入只有2520元,足以说明农业不能给农民带来多少收入,如今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已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当前我国农民收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农民增收困难,主要表现是农民收入持续低速增长,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在继续扩大,以粮食生产为主的纯农户收入增长更为困难。
2、东部与中西部农民收入差异巨大
2011年甘肃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870元,河南为6500元,浙江为13071 元。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东部和中西部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差异巨大,东部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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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的两倍左右。我国各地区发展非常不平衡,而且东、中、西部农民收入呈明显的地区特征,主要表现为三类地区农民收入不断拉大,农民收入构成及贡献份额存在很大差异。
3、土地产权界定不清晰
中国的土地产权模糊,《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有关法律中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表述是模糊不清的。“农民集体”是一个不具体、较抽象的、没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关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但对“集体”的规定却较为含糊,严重违背“一物一权“的原则。使得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农村土地使用权不完整、不稳定,农村土地转让权模糊。从而导致农民在政府征地活动中处于被动地位,地方政府能较轻松地征得土地其实,“农民集体”取代了农民个体,而“农民集体”的意志又被个人的意志所取代,导致政府或一些滥用“集体所有”名义的既得利益集团,却成了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者。
4、土地国有化存在的问题
第一,农民财产得不到保证。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无力对政府的权力行使形成有力的制约,农民的利益在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时更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和保护,如果将土地国有化,可能会导致基层政府的权力进一步膨胀。
第二,管理成本高。将土地收归国有,需要设立庞大的机构对零碎的土地进行经营,这将增加大量的管理成本。
第三,容易引发冲突。目前集体所有的土地具有一定社区性,只有该社区的农民才有权承包,并且不同集体的土地在数量、质量、价值上均有差异,国家在对其所属土地管理时必然要求打破社区界限,而这将破坏现有的利益格局,引发社会动荡。在损害农民的利益过程中,使用强拆,也会引起社会动荡。
三、现在农民收入少的原因分析
1、从农民补贴看农民收入少的原因
政府、农民、城镇构成三者相互关系,政府取消农业税,并且给农民种地补贴,政府从城镇收税,假设收税为3A元,再向农民发放补贴A元,城镇被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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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定会提高生产商品的价格,必定增加大于3A的附加值,最终农民购买这些商品,购买商品增加的值大于获得的补贴。在这个循环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现在的农民耕种的农产品都是以极其低的价格卖给商家,商家再高价转卖,因为政府的高税收,作为农民,在整个循环圈层中都是被剥削的,收入微乎其微。当一些政府财政不能运行的时候,就会卖地获得收入,据估算当今大约一千万农民的土地被征收,他们变成了没有土地的农民,进城达不到工作要求,更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和住房等,很多农民都不愿意强拆,如此就会出现很多上访事件,引起社会的动荡。所以农民没有土地产权会引起一些社会问题,农民收入低的问题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2、农民筹集资金难
农民没有土地产权,极其廉价的耕种获取微薄收入,土地不能用来抵押贷款,也不能用于买卖,甚至农民居住的宅基地也是不能买卖的,农民筹集资金难,无法为农业进行投资,而国家的投资也少,导致整个农村的工业化极其缓慢。
3、土地利用率低下
农民积极性低,土地利用率低下,由于土地的产权不是农民自己的,土地资源上有价值的东西,他们赶紧卖掉,造成资源的浪费。如果一个农民在城市买房,农村的宅基地不能买卖,势必造成农村住房宅基地空置,造成土地利用率的浪费,这些都不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
四、从土地产权改革增加农民收入的对策
(一)土地流转改革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农户没有目前农地赋予农民以生存保障的福利机制,限制了土地流转;同时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契约规定的债权性质而不是法律赋予的物权,使农民集体和农户对农地实际上没有交易权、租让权、抵押权,导致一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歪曲,没能现实土地的流转,出现侵农害农事件。为实现农民集资困难等,作者认为应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让农民具有真正的可以利用土地,增加农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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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产权改革
作者觉得土地国有化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一些严重的缺陷。首先,国家采取什么方式获得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实施国有化的关键,如果采取没收的方式,意味着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无偿剥夺,必然遭到农民的反对,引起社会动荡。如果采取购买方式,这种购买是一种强制性的、非市场化的行为,仍是一种变相的剥夺。其次,土地国有化意味着卖掉集体拥有的土地的利润大部分都变为国家拥有,在工农产品价格相差较大的条件下,必然分流农民的部分经济利益,它会极大挫伤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最后,没有合适的组织来行使土地所有权并负责土地的租赁活动。人类历史上的土地私有制,存在两种,一种是私人拥有土地,目的是为了耕种,即以自耕农为典型,另一种是地主拥有土地,农民为地主耕种。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与经营主体的人为分离与非同一性,必然挫伤土地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导 …… 此处隐藏:249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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