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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7
导读: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 辩 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志成 职务:总经理 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435号元城大厦5楼 委托代理人:孙利强 性别:男 年龄:35岁 电话:13757572506 单位: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 辩 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志成 职务:总经理

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435号元城大厦5楼

委托代理人:孙利强 性别:男 年龄:35岁 电话:13757572506 单位: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职务:综合管理部经理

陆家封 性别:男 年龄:42岁 电话:13777318006

单位: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职务:市场发展部经理

被答辩人:何建民

地址:绍兴市辛弄29号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补发工资,系被答辩人严重违反劳动制度,擅自离岗旷工四个月所致,答辩人依法合规计发工资,未损害被答辩人的任何正当权益。 被答辩人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15日正常出勤,有被答辩人本人签字的考勤记录,被答辩人自2011年8月15日至2012年1月16日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负责考勤的市场发展部多次向公司反映被答辩人长期旷工的实际情况,经综合管理部、市场部以及公司领导等商议,依据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九条“劳动纪律”第三款和安保绍发【2009】4号文件《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支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以及由被答辩人本人签字的《守法遵规承诺书》的具体规定,对被答辩人作出10月11月只发

250元的工资,12月起不计发工资的决定。

二、答辩人依法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要求经济补偿毫无依据。

答辩人根据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第二款的规定,答辩人可以随时通知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赔偿。被答辩人的请求没有任何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此致

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2012-11-27

附件:

1、2011.08—2012.01考勤签到表

2、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3、被答辩人签名的守法遵规承诺书

4、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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