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困境分析
论文,城管执法
城管执法困境分析
——以崔英杰案为例
摘 要: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各地相继进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城管执法便由此诞生。2002年起又推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地陆续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简称城管执法局。自从成立以来,在城市管理的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对改善市容、维护人民的权益和政府权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城管执法中一系列暴力抗法、暴力执法事件的发生,屡次将城管执法工作推上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不禁让人深思城管执法到底有无必要。本文以崔英杰因城管扣押其生存工具三轮车刺死城管一案为例,透视我国城管执法当前的困境,并从多角度提出建议以改善城管执法现状。
关 键 词:城管执法 法制化 问题 现状 对策
案例:2006年8月11日下午,北京城管队员李志强和同事在街头执法时,扣押了在路边违章经营卖烤肠的崔英杰的三轮车,崔英杰见自己借钱买的唯一的生存工具被扣押,反复哀求,执法人员仍把三轮车抬上执法车,崔英杰见状,随手拿起切烤肠的小刀将小刀刺入李志强的颈部致其死亡。崔英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志强被北京市政府评为革命烈士。
对于崔英杰的行凶行为,从法学界到许多普通市民在表示谴责的同时,也表现出强烈的同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其林通过媒体公开表示“崔英杰为了谋生受到处罚,在城管执法要没收其生产工具,一时激动之下杀人,是激奋杀人,不同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因此,对崔英杰适用死刑将不合适。”另一种民间舆论,更是将此案放到了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来考察,认为正是城管由来已久的粗暴执法和违法扣押公民财物行为,导致了执法者和小贩之间的严重对立情绪,崔英杰案件只不过是这种情绪的爆发性体现。这起案件在行政法角度来看,更是暴露了目前城市管理中行政执法的法律缺陷。
一、城管概念的确定
通常我们所简称的“城管”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城市管理这一系统工程,二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本文中所说的城管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即在我国当前法制体制下,为避免从前多头执法造成的重复执法而产生的综合执法机关。但要认识城市管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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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执法机关,则不能离开城市管理这个大的框架,实际上是城市管理这个系统工程中的关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将分散在城市管理各领域的行政执法进行整合,避免出现多头执法扰民的现象并发挥综合行政执法的整体效应,它贯穿在城市管理中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管理的每个阶段和过程,并且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中位于决策、执行、监督逻辑流程的末端环节。因此,城管的设置不仅仅是为了加强各专业执法之间的协调和整合,加强执行效率,同时也为了将城市管理各专业领域的决策与执行一定程度的分离以加强相互的监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迅速、不平衡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是城管产生的时代背景,城市化的浪潮在给城市带来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愈来愈多的社会治理问题,城市的环境受到一定的破坏。而当时,在工商、市容、环保、交通等等行政部门,各自进行行政执法,职能交叉,效率低下。城管的最早前身是“巡警”,后来因为巡警的素质太差而且制度不完善,产生了诸多的问题。市容监察大队是部分城市存在的东西,具有观察提建议的权利,却没有强制力。后来部分城市把巡警和监察大队的职能合并,并且合并了部分其他部门比如工商、卫生等等职能部门的职能,形成了“城市综合治理大队”,并被越来越多的城市效仿,就是现在的“城管”,现在很多地方叫做“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大队”。
二、 我国城管执法现状
(一)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必要性
1、促进社会和谐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和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其中的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而实现法治的和谐社会关键显然就是要实现依法行政,城管执法则无疑首当其冲。
城管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息息相关。城管执法的工作最终目标就是城市的和谐发展,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城管执法机构一直代表各级政府处在我国诸多社会矛盾交汇的最前沿,承担了极大的社会舆论与道德风险。人们对于城管执法机构职能的认识深浅不一,褒贬不同,加之城管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令人触目惊心的问题如暴力执法、违法行政等,严重破坏了其执法形象,滋生了诸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加剧了人民群众与政府的对立。
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的要求表明,完善社会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毫无疑问,城管执法机构在完善社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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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因此,必须立足于合理规制城管执法机构职能,严格依法行政,让群众认同并接受执法权威,而且尊重并信仰执法权威,努力实现城管执法过程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2、推动我国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深入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已初见成效,依法行政理念正逐渐深入民心,政府职能界定相对明确合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思路也不断清晰,权责分明、行为规范、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目标业已基本确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程正有条不紊地稳步深入。就城管执法机构职能而言,重新梳理了城市管理领域的职责、机构,合并了行政执法队伍,减少了多头执法现象,外部监督有所加强,初步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执法机制。尽管我国在执法的机构设置、职能转变、执法范围内容、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通过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收到了不错的效果,但距离执法改革的具体要求仍相去甚远。因此,重新审视城管执法机构职能的法律定位,科学配置执法资源,完善职权分配体系,切实转变其职能,发挥城管执法机构的整体功能,对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
1、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
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提出综合执法的对策。《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个法律条文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国务院有关部门经过反复论证和调研,提出了实施方案,然后通过政府的授权产生了城管部门,行使综合执法权。但是城管执法部门是否拥有行政主体资格,是否是合法的行政主体,这一问题始终是学者们讨论的焦点。
通常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城管执法是否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我们姑且不谈,它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时候都是以别的部门的名义,处罚决定上也是盖别的部门的公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凡国家重要行政机关的设立应通过立法程序,其管辖范围、职权等都要通过法律给与规定。城管执法局的设立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也没有在人一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城管执法局的设立没有遵循行政组织 …… 此处隐藏:665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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