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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的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30
导读: 上海市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含初审) 项目名称: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含初审)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 联系电话: 23111111转 办

上海市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含初审) 项目名称: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含初审)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

联系电话: 23111111转

办理时限:

1、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办对象资格:具有相关资质的法人

申报材料 :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附上齐全的资料:

1、项目建议书的上报文。

2、项目建议书(详见送达公文格式和内容要求)。

3、附件(项目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权证或土地转让意向、征地意向、项目位置地形图、资金证明、其他相关材料。)

4、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条件:

1、项目建设合理必要。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项目建设单位具备相应职能的依据。

5、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办理程序:

1、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级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由市、区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区(县)投资为主,由市级政府投资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列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内,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2、如有必要需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评审。

3、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投资方向、目标和项目建设条件,以及咨询机构评估意见,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项目是否符合总体规划、是否具备建设条

件,分析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进行充分的前期研究后,批复项目建议书。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5、《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7、《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沪发改投

[2008]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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