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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1
导读: 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通过合理有效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条 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公司名称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七条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经销。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业。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

额中:货币301.2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出资比例。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二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何国栋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 分配红利;

(二) 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三)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册,监督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咨询;

(四) 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五)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例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

(二)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例事项;

(一) 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二) 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额如下:

第十八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一) 股东增加投资;

(二) 公司盈利;

(三) 其它原因需要增加资本。

第二十条 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例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暗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招待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公司和经理的行为有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公

司的决定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例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议决

议;

(二) 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副经理协助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理可以由股东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聘任何德元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议和利润分配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 、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议机构的账册、制度。

公司 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例 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

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益金。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议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 因不可抗力迫使无法继续经营;

(二) 股东决定解散;

(三)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工农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有关机关组织成立清算,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间行使下例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决议加以补充。 股东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 …… 此处隐藏:106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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