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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2
导读: 附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范 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单位以及管理生产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农电、代管生产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

附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范 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单位以及管理生产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农电、代管生产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劳护久字第56号)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

[1991]113号)

-1-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

GB672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442-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DL/T 793-2001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

3.2公司系统:与公司有产权关系和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3公司直属机构:包括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南方电网技术研究中心、南方电网信息中心等。

3.4 分、子公司:公司分、子公司的简称。

3.5生产单位:以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施工、调试、工程设计和监理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包括公司直属机构)、企业,简称单位。

3.6 事故单位:发生事故、障碍的生产单位。

3.7事故部门:事故单位中发生事故、障碍的直属二级机构,包括其直管的县级生产单位。

3.8员工:是指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2-

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3.9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3.10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4、总 则

4.1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电力生产事故,规范公司系统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4.2 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4.3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4.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供科学依据,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事故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4.5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任 -3-

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报告。

5、事故和障碍

5.1 人身事故

5.1.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5.1.1.1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释义】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工作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

员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2)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5.1.1.2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释义】员工(含司机及乘车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且造成本单位员工伤亡的,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电力生产区域内发生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行驶时人员上下车;发生车辆跑车等造成的本单位员工伤亡事故,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应作为电力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类别填“车辆伤害”。

员工乘坐单位的交通车上下班、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5.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4-

【释义】本单位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5.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5.1.2.1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1.2.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5.1.2.3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1至2人(包括多人事故时的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释义】按劳动部1993年9月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第48条规定,如职工负伤后,在 …… 此处隐藏:821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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