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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8
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 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2015-6-29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

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2015-6-29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

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

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

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

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

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

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

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属于

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29日

原文地址:http://doc.guandang.net/shuishounews/5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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