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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论文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6
导读: 关于中海油并购优尼科部分股权一案有关美国能源领域国际投资规范的探讨我强烈需要积分!!! 关于中海油并购优尼科部分股权一案有关美国能源 领域国际投资规范的探讨 2008811168 陈诺亚 商学院 摘要:2005年中海油试图并购美国第九大石油公司“优尼科”的交易是

关于中海油并购优尼科部分股权一案有关美国能源领域国际投资规范的探讨我强烈需要积分!!!

关于中海油并购优尼科部分股权一案有关美国能源

领域国际投资规范的探讨

2008811168 陈诺亚 商学院

摘要:2005年中海油试图并购美国第九大石油公司“优尼科”的交易是我国能源企业在

国际市场上油价高涨,国内能源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形下做出的理性抉择。但这项

价值185亿美元的交易最终在美国国会和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挠下以中海油退

出对并购告终。这是中国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遭遇的一项重大挫折,其中涉及“国

家安全”的国家安全问题对于试图进行国际投资的能源企业尤为重要;因能源安

全对任何一个国家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而各种不同能源分布和需求的错位以及

我国目前高速的经济发展决定了我国进行能源国际投资的必要性。因此了解他国

在能源投资领域的投资规范,对我国能源企业顺利进行国际投资有很大好处。

关键词:中海油 优尼科 美国能源领域 投资规范

一,案件简介

优尼科是美国第九大石油公司,因经营不善连连亏损在2005年申请破产,挂牌出售。该公司在东南亚,墨西哥湾以及中东均拥有大量油气储备,在美国本土和加拿大的的油气储量相当于5.57亿桶油当量①。中海油②提出的收购方案是对优尼科全部股票进行全现金收购,在05年3月中海油开始与优尼科接洽时该公司市值不超过百亿美元,但随着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飙升,优尼科公司股价全面上涨。因此在最终的收购要约中,中海油对优尼科公司提出了每股67美元,总市值185亿美元(包括接受其全部债务)的全现金收购计划,并且承诺在收购后不裁员,采取维持员工的退休计划等措施。相比于竞购对手雪佛龙公司在4月提出的对25%股票进行现金(价值44亿美元)收购,对剩余股权进行换股,并接受其16亿美元债务,但考虑在并购后裁员已节约成本的总价值160亿美元收购计划来说,中海油提出的收购计划条件显然更为优越。中海油在收购计划制定上对于收购商业风险(国际油价上涨)的风险没有做好事前准备措施,而与此同时在05年6月其竞争对手的收购要约获得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批准,并获得了优尼科董事会的推荐。尽管雪佛龙在正式收购成功前仍需经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优尼科股东大会的批准,理论上中海油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提出更加优越的收购条款,根据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能源法案的附加条款,根据该条款,美国政府必须在120天内完成对中国能源状况的调查报告,报告完成21天之后才能批准中海油的收购要约③。这就客观导致了中海油无法在雪佛龙竞购成功之前提出新的要约,因此8月中海油主动退出并购。

① 融资通·中国网站,http://doc.guandang.net/newshtml/2006626/ns3678.shtml

② 中海油,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简称;中海油是中国三大国家石油公司之一, 成立于1982年2月, 是国务院直属大型企业。根据我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中海油负责我国对外合作开发石油,天然气;其下属子公司:负责海上油气资源开发的控股企业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于2001年在香港和纽约成功上市

③ 梁泳:“美国对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研究—从评析中海油并购优尼科案的视角分析”,载《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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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海油失败主要原因分析

中海油竞购失败,其中固然有中海油没有明确意识到收购中的国际原油价格突然上涨带来收购成本增加的商业风险,从而导致了在提出收购方案上的延误。但美国参众两院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对能源法案通过的附加条款才是此案中使中海油最终退出收购的关键因素所在。

这次中海油收购案中的美国参众两院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该收购行为是否威胁了美国国家安全,中海油“国有公司”的成分性质以及中国政府在收购案是否对中海油进行了国家补贴以及该国家补贴是否已经超出了正常商业收购的范围。④参众两院关于国家安全提出的议题是,能源领域开发中涉及的技术可用于军事和民用两方面,因此中海油对优尼科的并购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关于中海油“国有公司”成分性质的争议点在于负责监控外资包括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对美国的影响,审查外国公司在美国进行国际投资的机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下文简称CFIUS)假定所有在美进行投资的中国企业均受中国政府的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能源领域的特殊性,各国在能源领域几乎都设置了国家控股的能源公司,并且在其他国家的国家能源公司在美国进行国际投资时,美国并未进行过阻拦;同时美国新闻周刊的评论员申称,中海油在这次收购案中对其进行收购的子公司进行了了25亿美元的无息贷款和45 亿年利率为3.5%的有效期达30年的低息贷款,相当于在这笔交易中对优尼科每股实施了9.5美元的补贴,使得这笔并购交易超出了正常的商业交易范畴⑤。由此看来“国家安全”和“政府补贴”是否进行了是此次争论的焦点问题。

美国在国际投资领域长期奉行的是既不反对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投资,也不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指导的政策,允许市场自行决定投资方式和投资程度⑥。但在能源领域,美国政府从投资范围和投资审批两方面设置了投资限制。由于这次交易主要是金额数量很大的股权收购交易,因此主要涉及的法律规范并不是专门管理能源领域直接投资的《联邦矿物土地租赁法》和《1920年矿物租赁法》以及州级层面上对石油天然开采的规范,而是国家层面上对国际投资的规范。

从投资范围来看,美国政府将国防工业、航空运输业、通信业、研发业、航运、渔业、涉及能源因素的行业、金融业、采矿业和农业等都纳入限制性行业的范围内⑦。在911事件以前,CFIUS对在国防,能源,电信领域的外商投资并购都有着严格规范的限制措施。在911事件之后,CFIUS更是加强了对这几个领域外商投资的审查力度,也让安全部门对这几个领域内的国际投资更加重视。在国际油价上涨,几大重大产油地区(中东,南美,北非)局势持续动荡,诸如中国,巴西等经济增长势头强劲的发展中国家对能源需求不断扩张之时,美国政府对能源领域国际投资的控制力度势必加强。就本案来看,中海油的竞争对手是美国本土企业雪佛龙,美国政府和优尼科更愿意看到本土企业完成这笔交易。

从投资审批方面来看,在2005年之前,美国没有关于专门管理外商投资的法律。CFIUS实践中涉及管理外商投资的法律主要有《1950年国防生产法》、《国际武器交易管理条例》《出口管理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及反垄断法等分散法律。1976 年《国际投资调查法》要求总统至少每隔5年进行一次关于美国海外直接投资及外国在美国直接投资的综合水准基点调查;也要求隔年对美国对外证券投资及外国投资者在美国进行证券投资状况的调

④ 同○3

⑤ Allan Sloan: “Lending a helping hand: The Math behind CNOOC’s rich offer to buy out UNOCO”,载NEWSWEEK,2005年7月18日刊,http://doc.guandang.net

⑥ 徐喜君:“能源领域国际投资中的准入和风险法律问题”,载中国期刊网,2009年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集

⑦ 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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