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民法热点
近几年民法热点
1、人格权立法
2、不动产登记制度
3、继承法修订
4、民法典编纂
5、民法总则立法
分割
线
1、人格权立法
参考资料:王利明: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
2、不动产登记制度
见全国民法年会孙宪忠发言
3、继承法修订
参考资料:
曹诗权:继承法修改前瞻(2014年10月24日讲座)中国私法网链接:http://doc.guandang.net/Web_P/N_Show/?PID=9978
麻昌华:遗产范围的界定及其立法模式选择。
4、民法典编纂
参考资料: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民法典制定(王利明)
5、民法总则立法
参考资料: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民法典制定(王利明)
其他:
人格权立法中的重大问题
王利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
校长、教授)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制定人格权法?
按照分阶段、分步骤制订民法典的思路,我们已经制订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的重要民事法律,因此也应尽快启动人格权立法!借这个机会谈几个理由。其一:人格权法和我们《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民法体例是一脉相承的。《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分别列举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与人身权,这里的人身权主要就是我们要讨论的人格权。所以,单独制定人格权法,这是与民法通则的体例完全相符合的。当时在人大常委会讨论民法典草案第一稿的时候,认为人格权法专门制定,理由是也因为这是符合民法通则所确定的体例。其二:人格权立法是落实宪法保障人权规定的需要。目前在欧洲出现了宪法司法化的趋势,尤其体现在人格权保护的
领域,即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直接援引宪法来裁判案件,把宪法作为保障人格权的法律依据。比如在德国,法官通过援引德国基本法第二条来保护人格权,从而确定了一般人格权制度。那么我国法官为什么不能直接援引宪法呢?这是由国情所决定的。宪法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解释宪法,法院无权解释。所以,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判时只能援引法律、司法解释等,但不能直接援引宪法。我们走宪法司法化的道路行不通的,要从中国实际出发,把宪法中关于保护人格权的内容在民法中具体化。民法规定得越详细,对人格权得保护就越全面,因此要通过制定人格权法才是真正落实宪法的体现。其三:弥补传统民法五编制体系的重大缺陷。民法主要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权利,有关身份权的内容已经通过婚姻法、继承法规定,财产权在物权、债权中已经体现,但人格权却在分则中没有有任何具体规定,这个体系给人的感觉就是重物轻人。我在德国参加会议,曾与卡纳里斯教授讨论过这个问题,在那个年代还没有这个问题,但现在制订民法典,可能要考虑将人格权单独制定独立成编了。另一方面来讲,这也是与潘德克顿体系从权利为中心展开民法分则是一致的。
第二个问题:如何进行人格权立法?
首先,需要规定一般人格权,需要概括性、兜底性的条款。人格权法定,但不可能像物权法定那样,如果理解为没有法定就不能得到保护,这样保护人格权是不合理的。随着社会发展,新出现的人格利益无法得到救济,此时便需要一般性条款,这就是一般人格权的重要作用。同时,一般条款就能保持法律的开放性,满足新兴的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
其次,完善具体人格权制度。对现行民法通则规定进行具体完善。1、关于姓名权,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正在进行法律解释。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姓名权方面的大量纠纷,比如,有人自己命名为阿猫阿狗等,遭到拒绝更名后起诉公安机关要求为其更改姓名。姓名权涉及很多问题,这涉及到姓名权是否包括了允许个人随便起名或变更其姓名的权利。此外,“姓”和“名”应该是不同的权利,如“姓”是身份权,“名”是人格权,这一系列仍需要讨论。2、关于肖像权,《民法通则》的规定也有很多不完善之处。现行肖像权内容主要限制在商业性的利用,但随着互联网上的发展,一系列非商业化的肖像利用出现,现行《民法通则》并没有对该问题进行调整,显然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实生活中,肖像权内容很丰富,都需要通过人格权立法充实完善。3、关于隐私权。隐私是不是权利,在立法中也一直拿不准,导致了长期的立法上用词的回避。直到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才第一次确立了“隐私权”三个字作为保护对象,把隐私规定为一种民事权利。但究竟是什么权利,内容是什么以及如何行使,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因为没有规定,所以实践中,对单行法的规定造成很大的困难。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很难切实保护。从世界各国法律发展来看,已经将隐私权置于了很重要的位置。例如,法国民法典的修改,专门把隐私的保护放在第9条,甚至放在生命健康权的前面,已经作为基本权利加以保护。此外,美国的隐私权是宪法权利,还有《隐私法》的调整与保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高科技产生发展的共同负作用,就是对个人隐私的威胁。随着隐私的内涵越来越宽,现在扩展到私人秘密的保护,从最初的个人私生活,到家庭空间、身体隐私、空间隐私、通信秘密等,甚至在公共空间也有个人隐私。过去
认为,私闯民宅是物权保护问题,但现在应认定为是隐私保护问题。甚至随之现在学界对隐私权的新发展,个人自主决定也是一种隐私。4、关于个人信息权。随着网络时代、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其地位日益凸显。个人信息权有多重性,有财产因素,也有人格因素。我个人认为,个人信息权主要是人格权。理由:个人信息权主要是一种人格利益,不是财产利益。其一,大多数个人信息和隐私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在美国主要是放在隐私中加以保护。当然,两者还是不同的,可以分开的,是两项不同的权利。其二,个人信息权主要是彰显个人身份,是可识别的身份信息,有很强的可识别性。其三,个人信息权主要体现对个人尊严的平等保护。主要是对个人信息支配的权利,未经他人允许,不得搜集他人信息。这主要体现法律对每个人信息支配权利的保护。所以,如果把个人信息权称为财产权,是不符合基本原则和法理的。当今时代,个人信息权亟需规范,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特殊个人信息权。但如果人格权法不规定一般的个人信息权,消法的规定就是没有依据的。因此,立法上没有对个人信息权进行全面规定,很多保护都遇到障碍。比如只有在人格权法规定了个人信息权之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护义务才能确定。
最后,人格权立法需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需详细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精神损害赔偿就是针对人格权的救济,规定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顺理成章的。侵权法主要是考虑到未来要制订人格权法,才对精神损害赔偿只规定了一条。因此,人格权法中的规定可以和这里相互衔接,相互印证的,也体现了人格权保护的特殊性。
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中的重大问题
孙宪忠(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我主要谈一下不动产登记条例立法的一些情况以及我参与这个立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我国《物权法》规定应当制定统一不动产登记规则,规定了公示公信原则,但是我国现在需要解决的最大问题是统一登记的问题。
1995年我从国外回来,当时是在国家土地管理局任职 …… 此处隐藏:1608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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