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和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推进“四个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农业向规模集中、生产要素向重点区域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建房须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建设、集约用地的要求,经审批后方能在规划区内建设。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建设农村居民住宅。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建设监管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用地监管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所辖区域内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审批工作。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房屋建设,由镇人民政府报县住建局审批。
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域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四条 县住建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的农民居住点和规模较大旧村改造的选址工作,并共同编制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照新型社区建设要
求,由县规划部门提供建房标准图,标准图必须对外观立面、房屋色彩、房屋层数、楼层标高及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 建 设
第六条 农民新建住房必须在新居住点规划区内建设,采取政府统建与农民自建相结合的形式。
1.政府统建的,原则上按多层建设。
2.农民自建的,原则上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及建房标准图进行建设。建房层数最高不得超过3层。
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图纸或不按提供的标准图要求进行建设。厨房、卫生间必须内设于住宅,严禁在主房外搭建厨房、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第七条 非城镇规划区内确需建房的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但未安臵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 农民因原有住宅破旧影响安全使用需要进行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场址、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进行翻建,原有占地面积超出160平方米,依法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翻建后占地面积不得超出160平方米),且符合下列要求:
1.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的;
2.不影响村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的; 3.不影响建筑消防等规范要求的;
4.不影响道路退让红线的。
第九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严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行建房。确需分户需要住房的,鼓励在县城、中心镇或由政府提供的安臵房购房安臵。对于在县城、中心镇购房的农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安臵和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条 农民建房由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的原则审批。对农民已出卖、出租住房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和建房。
第十一条 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在原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原有宅基地新建住房的农户,持经本村民组组长和四邻签字同意的报告,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委会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基本信息、用地权属和来源、申请要求、建房理由等情况在村委会和申请人所在的村民组张榜公布。
2.公布5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到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民建房申请表,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
3.镇人民政府接村委会上报的农民建房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村镇建设办和国土所工作人员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符合居住点规划、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进行调查勘察。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绘制建房定位图,经办、所负责人审查后,一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分管负责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
4.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镇分管负责人应签署同意意见。
5.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建房的,镇建设办和国土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选择并领取建房标准图,申请人应出具按标准图建房的承诺书。
6.建房户应在开工前5日向村镇建设办申请放线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镇建设办要加强对农户建房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工作。
7.镇建设办应按月向县住建局上报建房审批备案材料。 8.农户在建房竣工后,应向镇建设办申请竣工验收。对符合规划和施工图纸要求的,镇建设办应出具验收证明,国土部门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竣工验收证明,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图进行土地登记,并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按第十一条第1、2、3、4款的程序办理,在有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材料报至县国土局,逐级申报经依法批准后,到县住建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凡符合第八条规定需要翻建的,需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后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派员核实后按规定批准。
第十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延长的,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发证单位申请延续,延续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有效期、延续期期满或申请延续未经批准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进入农民居住点规划区建房,并选用标准图,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工程竣工后,由镇人民政府按1000元/户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镇、村在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县政府对其实行以奖代补,并对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县规划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依照本办法组织或者参与编制新的农民居住点规划或者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2.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擅自变更居住点规划的;
4.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房,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十八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依照本办法参与编制新的农民居住点规划或者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2.对农民居住点农用地转用手续应予办理而未办理,造成规划无法实施的;
3.未依法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
第十九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建房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因疏于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县执法、住建、国土管理及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直至依法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1.对不符合建房条件或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农民建房进行违规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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