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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法律教程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8
导读: 《市场经济法律教程》期末考点汇编 一,单项选择 2.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市场经济法律教程》期末考点汇编

一,单项选择

2.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债务责任(p29 )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结构和会议制度异同(P58~62)

8.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上市的资格(以A股主板为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持续经营在3年以上;注册额已足额缴纳。(3)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3)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4)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5)最近一个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二,多项选择

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名称(P24)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似和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等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可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心、****社、***部等,同时在企业名称中不得标明与其从事的营业不符的内容。

股东大会特殊决议事项(P61) 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的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P69~70)

一股份和股票的关系: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等金额划分其资本的单位;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因此股份是股票的实质内容,股票则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二股票的发行价格:平价发行,也可以溢价发行,但不得折价发行(即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三股票的转让与收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的转让其股份,公司不得以章程或其他方式予以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如果①减少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外。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P135)

要约是由特定当事人作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者为要为人,要约的相对人为受要约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而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

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三、简答题

有效合同的要件(P138) ① 当事人合格,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 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订立合同出于其真实的意志,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

③ 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合法是合同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前提 ④ 形式及手续完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情形(P137)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和生效、并造成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侵犯对方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无效合同的类型(P138)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而不为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为法律责任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果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而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则为无效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的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P53~55)

一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符合法定的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由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 由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规定法定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限额。依据新2014年3月的《公司法》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法规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住所,建立符合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6.由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股则(P68)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责任((P36)

合伙企业的连带清偿责任。第一,债务清偿的标的必须是合伙企业到期债务。第二,债务清偿的顺序,债务清偿的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当合伙一夜财产不足时,才由合伙人以其各自财产进行清偿债务,第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各合伙人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设定的债务抵押的财产外,均可用于清偿。

股份有限公司对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限制(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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