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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课程考试《民法》作业考核试题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6-03
导读: 奥鹏作业 《民法》期末考试A卷 答;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1)抵押人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内容为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2)抵押

奥鹏作业

《民法》期末考试A卷

答;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1)抵押人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内容为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

(4)抵押权具有追及性。

2、简述租赁合同的效力。(6分)

答:(1)、承租人获取租赁物收益的权利;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掀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呈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225条。

(2)、租赁权的特权化。租赁合同本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早期民法上,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本人主张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租赁权不能对抗第三人。

(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

3、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6分)

答:(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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