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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刑法分论》第三章期末考试学习资料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6-06
导读: 奥鹏在线作业,奥鹏离线作业,奥鹏入学考试,奥鹏期末考试一站式学习资料 吉大《刑法分论》第三章 一、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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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刑法分论》第三章

一、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大都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其中有的犯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但有的罪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有些犯罪的主体也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还只能由单位构成。有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体还可以由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构成。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上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而且本类犯罪包括的过失犯罪最多。

二、简述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在犯罪构成上的界限

第一、二者在主观方面的界限:二者在认识因素的区别是,行为人所认识的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坏,还是他人生命的终结;在意志因素上,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均可表现为希望或放任,其不同之处在于希望或放任的结果不同,一个是公共安全破坏,一个是他人生命的终结。

第二、二者在客体上的界限: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

第三、二者在客观方面的界限:在行为方式上,投放危险物质罪仅限于投放危险物质,而投放危险物质仅是杀人罪的一种行为方式。但是当投放危险物质杀人时,从行为方式上就无法区分了。

三、简述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1)二者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如果行为主观上具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为是犯罪。

(2)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

二者都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区别主要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

四、简述交通肇事罪向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转化的认定

根据2000年11月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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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五、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特别要正确把握以下几个界限:

(1)重大责任事故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

其区别就在于两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也就是说,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重大责任事故,则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一般后果的,即后果不严重的,就属于一般责任事故,对行为人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之一的,即为重大责任事故:

①致人死亡1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③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严重损害的。

(2)重大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失败所造成的事故的界限

(3)重大责任事故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意外事故是由于自然原因和行为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区分的关键:一是看事故发生的原因;二是看行为人是否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

六、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①犯罪主体不同;②违反的规章制度不尽相同;③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场合不同。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明显:①侵犯的客体不同;②犯罪客观方面不同;③犯罪主体不同。

(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①客体不同;②犯罪客观方面不同;③犯罪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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